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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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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排放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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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及其超低排放第2号修改单第4.6条: 全省范围410t/h以上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现有410t/h以下锅炉2019.1.1日起,新建以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限值。 若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220t锅炉,SO2、NOX、颗粒物若其中一项超过修改后的表3限值但未超过修改前的限值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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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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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我们愿再次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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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1.依据你公司锅炉蒸发量2019年1月1日前若排放大气主要污染指标达到修改前标准限值则不处罚。
2.2019年1月1日后若排放大气主要污染物指标达不到修改后标准限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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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政策法规处 |
答复时间 |
2017-12-22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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