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结果查询
 
 
详细信息
企业环境监测人员取证
根据2014年1月1日器实施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而根据《山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自动监测设备运营机构)监测人员自愿申请考核的参照本细则实施。”。其中培训范围并不包括企业环境监测人员。 请问企业环境监测人员如何取证,省厅何时组织培训,取证程序是什么?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我们愿再次竭诚为您服务。
答复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要求各市环保局组织对企业自行监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的,由各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厅统一在山东环境网站公示。因此,您单位可向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参加培训考核。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 环境监测处
答复时间 2017-01-2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