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关于调查氯醇法制环氧丙烷企业环境问题的函》(环监转〔2016〕111-1号)的要求,省环保厅立即转发了《关于转发调查氯醇法制环氧丙烷企业环境问题的函》(鲁环监察函〔2016〕93号),组织各市对氯醇法制环氧丙烷企业进行调查。经调查统计,我省氯醇法制环氧丙烷企业11家,其中淄博市2家、东营市3家、滨州市5家、菏泽市1家。
9月6日至11日,省厅派督导组对淄博、东营、滨州3市进行了督导抽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于10月12日至14日对我省淄博、东营、滨州市4家氯醇法制环氧丙烷企业环境问题进行了抽查。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企业废气未安装处置设施
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期8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废气未安装处置设施,非甲烷总烃等废气直接排放。
(二)个别企业废水超标排放
滨州无棣鑫岳化工有限公司总排口废水COD排放浓度为93mg/L,超标排放;企业厂区建筑工地渗水外排不规范,未经处理直接抽取排放,COD浓度为265mg/L,超标排放。
(三)个别企业废气超标排放
监测报告显示,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环氧丙烷A套装置冷凝尾气排气筒、碱洗尾气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浓度分别为2.88×103mg/m3、2.35×103mg/m3,B套装置碱洗尾气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浓度为2.72×103mg/m3,均超标排放。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碱洗塔排空口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33×104mg/m3,超标排放。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期碱洗塔尾气排空口、皂化放空、精馏放空,非甲烷总烃浓度分别为:2.32×105mg/m3、1.15×104mg/m3、8.82×104mg/m3,二期碱洗塔尾气排空口、皂化放空、精馏放空,非甲烷总烃浓度分别为4.04×105mg/m3、8.31×104mg/m3、3.24×103mg/m3,均超标排放。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期8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废气非甲烷总有组织排放浓度分别为167.21mg/Nm3、171.36mg/Nm3、170.28mg/Nm3,无组织排放浓度最大值分别为15.2mg/m3、16.8mg/m3,均超标排放。
(四)个别企业上报产能不符
滨州无棣鑫岳化工有限公司上报的环氧丙烷产能为12万吨/年,经初步核实产能为28万吨/年,存在产能不符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安[2015]170号),进行依法完善手续,滨州市环保局于2016年5月完成登记备案。
三、处理情况
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省环境监察总队于10月19日函告东营市、滨州市环保局,要求从严从快依法查处。当地环保部门已立案调查,并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1.针对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期8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废气未安装处置设施,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问题,东营市环保局于10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环听告字[2016]YK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环听告字[2016]YK004号),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1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6]YK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6]YK004号),分别罚款20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
2.针对滨州无棣鑫岳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废水COD排放浓度93mg/L超标排放问题,滨州市无棣县环保局于10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棣环听告字[2016]第099号),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10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棣环罚字[2016]第100号),罚款594155.00元,。针对滨州无棣鑫岳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建筑工地外排水COD排放浓度265mg/L超标排放问题,滨州市无棣县环保局于10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棣环听告字[2016]第100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10月2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棣环罚字[2016]第099号)罚款3898.00元。目前,罚款已缴纳。
3. 针对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问题,滨州市环保局于10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滨环罚告字[2016]27号),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滨环责改字[2016]021号),于11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滨环罚字[2016]第22号),罚款10万元,针对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废气超标排放问题,滨州市环保局于10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滨环罚告字[2016]28号),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滨环责改字[2016]022号)。于11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滨环罚字[2016]第23号),罚款10万元。针对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问题,滨州市环保局于10月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滨环罚告字[2016]29号),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滨环责改字[2016]023号)。于11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滨环罚字[2016]第23号),罚款10万元。要求上述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将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目前,上述罚款已缴纳。
4. 针对滨州无棣鑫岳化工有限公司环氧丙烷产能不符问题,经滨州市环保局进行调查核实,企业于2014年12月底之前,对原有2套环氧丙烷12万吨/年装置技改后产能为20万吨/年,环氧氯丙烷3万吨/年装置经过技改后生产环氧丙烷产能为10万吨/年,目前企业环氧丙烷产能共计30万吨/年。2016年10月20日,滨州市政府向山东省政府上报《关于无棣鑫岳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产能变更的请示》(滨政呈[2016]30号),申请将无棣鑫岳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调整为年产30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开展现状评估。目前,山东省政府正按相关程序办理中,待答复处理后上报环保部。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