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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发布日期:2016-01-04      来源:     作者: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为做好我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环保部要求,根据我省市、县两级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划分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行政区内污染源进行随机抽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抽查主体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组织法规、总量、环评、监察、监测、监控、信息等内设机构和单位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根据内设机构和单位职能进行职责分工,并确定牵头单位,上述机构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可联合或独立组织随机抽查。市级环保部门可组织辖区内县级环保部门共同完成随机抽查工作,也可分别单独进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方案。 

  (二)抽查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划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将辖区内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 

  (三)抽查内容 

  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抽查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都要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结合移动执法系统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网,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结合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状况,根据日常环境监管、自动监控、环境信访等其它途径掌握的线索,确定抽查区域,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辖区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于每季度开始前5日内,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下季度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五)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5%的市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25%的县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分别由县级、市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因素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每年不低于15;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年不低于110 

  3.其它特殊监管对象:对存在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加大抽查比例。 

  三、工作制度 

  (一)污染源信息管理制度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数据,逐步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更新、审核。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固定编码,重点污染源建立“一企一档”,逐级进行分类审核。并明确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二)全程留痕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系统,严格遵守环境执法程序及规范,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摇号,确定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参照《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鲁环办〔201445号),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并根据情况,进行采样监测 

  (三)依法查处制度 

  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省环保厅将结合监察稽查,随机对处理处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处理处罚不及时、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将加强督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廉政保密制度 

  环境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做好廉政和保密工作,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遵守省厅“五项禁令”,不得向被抽查企业通风报信,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的财物和宴请,对查处的问题不掩盖、不袒护、不虚报,坚决杜绝失密泄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五)执法联动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抽查工作时,要组织法规、总量、环评、监察、监测、监控、信息等内设机构和单位进行联动执法,对被随机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察和监测。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密切合作,开展随机联合抽查。 

  (六)信息公开制度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指定具有对外宣传职能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接受社会监督。 

  (七)定期报告制度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季度、年度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汇报和认真总结,安排专人负责填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季度汇总表》、《重点污染源随机抽查记录表》(附件34)和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季度工作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应于季度、年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 

  四、保障措施 

  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加强下级环保部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稽查,定期对下级环保部门落实随机抽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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