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明确责任,共同推进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任务分工和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一、 工作分工
(一)组织制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和《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会同政法处、总量处、监测处、固废土壤处、省环境监测站、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办理。
完成时限:2015年11月30日前。
(二)提供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电子版清单;组织各市环保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清单,重点排污单位应涵盖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对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固定编号。排污单位清单内容应包括:企业行政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所属县(市、区)、企业详细名称。由总量处牵头,会同监测处、固废土壤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办理。
完成时限:2015年11月30日前。
(三)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软件开发、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指导各市、县环保部门信息库建设,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会同总量处、监测处、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办理。
完成时限:软件开发、建设2017年12月31日前,运行维护长期。
(四)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录入环境监察情况、监测结果、危废管理情况、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结果和信息更新、信息审核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会同政法处、总量处、监测处、固废土壤处、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省环境监测站、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办理。各相关处室、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指定专人录入相关业务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更新、审核。
完成时限:长期。
(五)省厅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巡查、监督性抽查和调度、督办,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会同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办理。省环境监测站负责现场采样监测,提供监测报告。
完成时限:长期。
(六)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宣传工作,由省环保宣教中心牵头,会同总量处、监测处、固废土壤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办理。
完成时限:长期。
(七)省厅巡查和监督性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由政法处牵头,环评处、监测处、固废土壤处、大气处、流域处负责立案移交,政法处负责处罚。
完成时限:长期。
(八)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培训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会同省环境监测站、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办理。
完成时限:2015年11月30日前。
(九)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软件使用培训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会同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办理。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工作措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随机抽查制度是国务院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目的是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各处室(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选派骨干力量参加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了保证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随机抽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环保厅成立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政法处、总量处、环评处、监测处、固废土壤处、省环境监测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省环境监察总队、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三)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对市、县(市、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情况,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每季度商有关处室和单位拟定任务单,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组成督查组,进行巡查和监督性抽查。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有关处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全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办、调度,省厅每年对各市环保部门落实随机抽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