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自我部部署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地积极组织排查,基本摸清了建设项目底数,初步纠正了排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但是对我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虽组织进行了排查,但报送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过于简略,不符合报送要求。为掌握我部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工治发【2010】3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部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专项排查报告的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环发【2009】150号)的相关要求,在前期对辖区内《环境保护部2008年以来已批复环评的建设项目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见附件一)所列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排查的基础上,填报《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报表》(以下简称《报表》,见附件二,下同),并形成排查情况报告,于2010年4月30日前书面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所在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二、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查情况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督查情况,对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相关要求,按照不低于所在区域《一览表》所列建设项目总数20%的比例,填报《报表》,并形成督查情况报告,于2010年5月14日前书面报送我部。
三、排(督)查报告应当突出重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整改措施和对策建议、典型案例剖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排(督)查情况报告和《报表》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件。
四、对排(督)查报告和《报表》中涉及的问题,要按照《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环工治发【2010】5号)的相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取证材料原件,随排(督)查情况报告一并报送我部。
五、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分别报送所在区域部分建设项目的排(督)查情况报告和《报表》,并在《报表》备注栏内注明所涉及的省份。
六、请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结合专项排查工作,建立健全我部审批建设项目的监管档案,并将《报表》中所涉及的试生产批准意见、验收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与环评批复文件一并作为基础材料,存入建设项目监管档案。
自发文之日起,本通知及附件可在中国环保热线12369中心网站(www.12369.gov.cn)下载。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姜瑞 李丹
联系电话:(010)66556482,66556476(兼传真)
电子邮箱:hjjbgs@12369.gov.cn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代章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