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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开展建设项目经常性监察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17      来源:     作者: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08〕94号),促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总队工作实际,特制定《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开展建设项目经常性监察工作程序(试行)》,现予印发,望认真执行。

  附件: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开展建设项目经常性监察工作程序(试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开展建设项目经常性监察工作程序(试行)

  

鲁环监察〔2009〕24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08〕94号),促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方案(试行)》(鲁环函〔2008〕671号),结合总队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检查准备工作

  1、确定检查区域。每月分2个检查组、检查5-7个市,每季对17个市及市直管的35个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巡查一遍。每季度每次检查的区域于上季度结束后确定。

  2、掌握检查区域基本情况。预先列出被检查市的国家、省批重点建设项目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名单,掌握检查区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初步确定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和开发区。

  3、搜集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结合“四个办法”检查、专项行动检查、群众信访等渠道了解违法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及计划、工商、统计部门等信息渠道了解新开工项目的建设情况;加强与省厅监督管理处及基层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对省厅限期整改、受到国家和省厅处罚的建设项目,一并列入监察

  范围。

  4、明确检查重点。每次检查确定1-2个重点企业或建设项目作为重点,进行细查。重点细查的范围包括:上级环保部门、省厅和总队领导批示的建设项目;通过有关信息渠道了解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其它临时确定的建设项目。2009年6月1日以后违反环评法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5、取证设备、材料的准备。准备摄像机、照相机等取证设备;准备好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二、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一)开发区(工业园区)巡查

  1、查看开发区(工业园区)是否办理规划环评,是否执行了规划环评有关要求。

  2、重点查看开发区项目清单,是否有新增建设项目,并对新增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3、对建设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按照开发区项目名单抽查1—2个建设项目,同时在开发区进行巡查,对沿途发现新开工、新投产的建设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4、对开发区内的一般建设项目采取常规检查的方式,重点查看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1)查看是否有环评审批手续。

  (2)查看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是否一致。

  (3)查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4)查看建设项目环评风险评价结论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5)查看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保验收文件。

  (二)重点建设项目检查

  对重点建设项目采用常规检查和重点细查相结合的方法。

  1、常规检查。在检查区域对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期、试生产前和试生产期各进行一次检查,对省厅审批的报告书项目按30%以上比例进行检查,常规检查的内容同前。

  2、重点细查。对确定的1-2个重点企业或建设项目逐一核查企业所有在建、投产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内容包括:

  (1)所有已建、在建的生产设施、工艺、设备是否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审批权限,是否降低环评等级。

  (2)建设项目地点是否与审批一致。

  (3)项目建设内容有无重大变化,包括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设备和工艺、使用的原料等。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环保部门环评批复中规定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

  (6)建设项目试生产有无经环保部门批准。

  (7)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使用情况。

  (8)建设项目环评风险评价结论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应急预案、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应急监测能力及应急演练情况。

  (9)建设项目有无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环保验收及验收情况。

  三、调查取证工作程序

  1、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和工艺、污染防治设施、生态恢复工程等情况进行现场录像。

  2、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附表1),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和现场监察情况等内容,并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3、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立即调查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由企业法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签字。

  4、发现未批先建、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批准即进行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即投产的违法建设项目,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报告表》(附表2),并附取证材料报省环保厅。

  四、材料移交工作程序

  1、每月检查结束后,5日内写出建设项目检查和开发区巡查情况汇报,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经总队分管领导审定后,于下月15日前向省厅上报上月监察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填写《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附表3),附取证材料,一并移交省厅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向省厅移交的材料,应填写《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开发区巡查材料移交清单》(附表4)一式两份,由总队和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分别签字后存档。

  3、每月20日前向总队办公室移交上月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归

  档材料,填写《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

  开发区巡查”材料交接文据》(附表5),一式两份存档。

  

   附表:1.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报告表

   3.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

   4.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开发区巡查材料移交清单

   5.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开发区巡查”材料交接文据

  

  附表1: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邮政编码

项目设立部门

  批准文号

环保审批部门

  审批文号

法 人 代 表

环保负责人及职务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

项 目 进 度

  □未开工   □在建   □停止建设  □已取消  □建成未投用   □试生产  □投产   □停产   □已验收   (选择的划对号)

  开工日期

  建成日期

  停建日期

  试生产日期

  投产日期

  停产日期

  取消日期

  备注:

  现场监察情况:

  建设单位陈述意见:

检 查 单 位

  检查人员

被检查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检查日期

  附表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报告表

  填报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地点

  项目投资

  项目设立

  部    门

  环保审批部    门

  审批文号

  单    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工日期

  建成日期

  试生产日期

  投产日期

  主要违法事实:

  处理建议: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3:

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

编号:

环境违法企业

建设项目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移交单位意见

接收单位意见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移交人

接收人

材料清单

处理建议

领导批示

  附表4: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开发区巡查材料移交清单

                                     编号:

移交内容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

移交单位负责人(签字)

移交人

(签字)

接收单位

接收人

(签字)

材料清单

备注

  主题词:环境    监察    建设   项目     程序    通知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        2009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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