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省环境监察总队参加省厅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管理,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08〕94号),结合总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统一组织,归口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由总队统一组织安排,建设项目监察科负责验收工作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2、结合业务,共同参与。根据各科室职责分工,在总队范围内选派业务水平高、纪律观念强的人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
3、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作为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察的重要环节,实行责任制,加强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验收职责分工
1、建设项目科:负责项目验收工作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做好验收项目业务信息登记,派人参加一般大气污染项目、规划环评和其他综合类建设项目的验收。
2、环境监察科:派人参加水污染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验收。
3、案件查处科:派人参加危险化学品、核辐射、固体废物、垃圾处理厂项目验收。
4、排污费征收科:派人参加电力、热电项目的验收。
5、生态科:派人参加生态影响项目和生态建设项目的验收。
6、稽查科:负责项目验收稽查工作。
7、办公室:负责验收文件、材料的登记和归档工作。
三、验收人员选派
1、省厅项目验收通知由办公室依据验收职责分工提出参加科室初步意见,由总队长或分管建设项目监察的副总队长批示,参加科室的分管领导阅知。
2、各科室根据工作安排,选派合适人员参加验收。因故不能参加时,及时向总队领导汇报,将验收文件退还办公室。
3、对由省厅同一个人带队、一次多个项目的验收,本着高效、便捷的原则,可按职责分工指定某一科室派人一次完成全部验收任务。
4、对有省厅领导参加的、省厅有具体要求的项目验收,由总队长、分管领导或处级干部参加。遇有其它情况,由总队长或分管建设项目监察的副总队长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参加。
5、验收人员的选派以省厅正式来文为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经总队领导同意,不得私自接受或增加验收任务。
四、验收纪律及要求
1、参加验收人员要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省厅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发表意见。
2、严格执行验收纪律,严禁在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收受被验收单位的验收费、咨询费、证券、礼金、购物卡等。
3、参加验收人员需到稽查科领取总队统一印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反馈表》(见附件),交由项目验收单位对验收人员执行上述规定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稽查科对收到的《反馈表》进行审查记录,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问题及时向总队领导汇报。
五、验收登记及材料存档
1、省厅验收来文先由办公室登记,呈报总队领导批示、审阅后,再由办公室交承办科室。
2、验收任务结束后3日内,验收人到建设项目监察科进行有关业务登记(包括是否通过验收、验收时间、存在问题、整改建议、参加验收人员等)。
3、验收任务结束后3日内,按照总队《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材料归档交接制度》规定,验收人填写《参加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材料归档交接文据单》,向办公室移交验收文件、材料,所移交的材料必须全面、完整。
4、验收材料由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
六、验收监督检查
1、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作为开展环境稽查和廉洁勤政、行风行纪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2、总队成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检查组,每季度对验收纪律执行情况、验收材料移交情况和建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组由分管建设项目监察的副总队长任组长,建设项目监察科、稽查科和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
3、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建设项目监察科、稽查科、办公室分别汇总上季度验收业务登记、廉政建设、文件材料移交归档执行情况,提交总队环保验收工作检查组。
4、发现问题,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反馈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反馈表》
(编号: )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总队要求参加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人员恪尽职守、廉洁勤政,严禁在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收受被验收单位验收费、咨询费、证券、礼金、购物卡等。在本项目验收中,我单位参加验收的人员__________________如做到了上述要求,请签字盖章,反馈给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谢谢合作与支持!
验收项目名称:
被验收项目单位(盖章):
被验收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济南市济兖路393号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0531-87299020
邮政编码:250117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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