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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09-12-17      来源:     作者: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经常性监督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08〕94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全省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机构

  1、省环境监察总队成立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协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对现场检查记录、有关报告进行审核把关。

  2、领导小组下设检查组,成员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具体承办建设项目资料收集、现场检查和监察报告报送等项工作。

  3、各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科(处、队、室),指定具体负责人和联系人。

  二、工作步骤

  1、信息资料收集。(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移交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及报告书(表)简本、试生产申请、试生产和项目验收批复、开发区(工业园区)名单等文件材料;(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移交的未执行环评或未按时进行环保验收的项目名单,公众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未批先建或未执行“三同时”项目,通过日常监察、专项行动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未执行“三同时”项目或越权审批项目。

  2、登记、备案和策划。将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移交的环评批复、试生产申请、试生产和验收批复等文件资料登记、录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验收登记表》(附表1),连同建设项目其他管理信息、信访举报信息、日常监察信息等,进行分类登记,建档立案,并制定监察计划,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

  3、现场跟踪监察。按照《意见》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附表2)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明细表》(附表3);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试生产条件和是否达到竣工验收要求,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有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立即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或填写《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附表4)并附取证材料,移交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对于环保部门已作出处理决定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后督察,使其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4、执行报告制度。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意见》要求,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上报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月报、季报、年报等(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月报、季报表分别见附表5、附表6)。

  5、立卷归档。建设项目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审批文件、现场检查材料、违法行为取证及查处材料、监察报告等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按照项目所属行政区域和审批编号建档,待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全部监察工作结束后定期移交档案室。

  三、监察范围和频次

  1、监察范围

  (1)建设项目监察: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全部进行检查,对省环保厅审批的重点监管项目(报告书项目)按照30%以上比例进行抽查;市、县(市、区) 环境监察机构对上级和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察重点以近年来审批的新建项目为主。

  (2)开发区(工业园区)巡查: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各市直管的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巡查;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市内国家和省级开发区进行巡查;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巡查。

  (3)参与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

  (4)公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未批先建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等。

  2、监察频次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每月监察2次,每次监察3-4个市,保证每季对约40个国家和省批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35个各市直管的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巡查一遍,并每年参加1次省组织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其施工期、试生产前和试生产期至少各进行一次现场监察;对环境影响较大、环境敏感的重点建设项目视情增加检查频次;对公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检查。

  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按照省局《意见》规定的任务确定检查频次。保证每月对上级和本级环保部门审批项目数的8-10%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对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巡查一遍。

  四、监察要点

  1.建设项目施工期监察重点

  ⑴建设项目地点是否与批准的位置一致;⑵项目建设内容有无变化,包括建设性质、建设规模、采用的设备和工艺、使用的原料等;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已按环评批复意见完成设计;⑷环评报告书(表)中规定建设的环保设施有无施工计划,设备定货是否到位;⑸施工现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污染防护措施等。

  2.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监察重点

  ⑴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⑵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其排污口是否进行了规范整治,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是否安装;⑶环评批复有关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全部落实;⑷是否制定了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⑸是否建立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制度;(6)是否已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申请,是否未经环保部门批复擅自进行试生产。

  3.建设项目试生产期监察重点

  ⑴试生产有无经过环保部门批准;⑵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调试或运行,处理能力是否满足生产负荷;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其运行、数据传输情况是否正常;⑷遇有异常排污情况有无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⑸以新带老、总量减排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⑹环保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⑺有无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环保验收。

  五、报告制度

  1.月报: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情况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及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市环境监察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环保部门及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察总队于每月15日前将全省环境监察情况汇总后报省环保厅。

  2.季报: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巡查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及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要将上季度全市巡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环保部门及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察总队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要将全省巡查情况汇总后报省环保厅。

  3.年报: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按时总结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年度工作情况,于下年度1月底前报送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4.快报: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建设项目建设期、试生产前、试生产期的环境监察情况报告环保部门,作为环保部门是否批准试生产或组织环保竣工验收的依据;同时,对严重违反环评与“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随时报告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

  附表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验收登记表》

  附表2.《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

  附表3.《开发区(工业园区)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明细表》

  附表4.《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移交单》

  附表5.《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月报表(一)、(二)》

  附表6.《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季报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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