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为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VOCs排放量的核算。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按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执行。其他行业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VOCs排放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核算期内VOCs排放量等于VOCs产生量减去VOCs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
E=E0 - D0 (公式1)
式中:
E —— 核算期内VOCs排放量,单位:千克;
E0 —— 核算期内VOCs产生量,单位:千克;
D0 —— 核算期内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第四条 核算期内VOCs产生量等于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中VOCs总含量减去回收物料中VOCs总含量。 计算公式如下:
E0=E0,物料- E 0,回收 (公式2)
式中:
E0,物料—— 核算期内使用的所有物料中VOCs总含量,单位:千克;
E0,回收—— 核算期内回收的各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含固体和液体)中VOCs总含量,单位:千克。
第五条 核算期内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中VOCs总含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公式3)
式中:
Wi —— 核算期内第i种含有VOCs的物料投用量,单位:千克;以物料购入凭证为计算依据;
WFi —— 核算期内第i种含有VOCs的物料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单位:%;数据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①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物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含量;②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MS/DS文件),如文件中的物料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③无法获取VOCs含量比例的,按附件1取值。
第六条 核算期内回收物料中VOCs总含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公式4)
式中:
E0,回收 —— 指废弃或当作副产品外售等运输至厂外且不再进入生产系统回用的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中VOCs含量,单位:千克;
Wj —— 核算期内第j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的回收量,单位:千克;以危废处置联单或接收单位出具发票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WFj —— 核算期内第j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单位:%;以投用物料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为计算依据(VOCs质量百分含量按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核算期内VOCs去除量等于企业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总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5)
式中:
D0 —— 核算期内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总量,单位:千克;
Di ——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可采用监测法和去除量公式法计算。计算方法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①监测法;②无法获取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监测数据,但企业可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工作台账、设备运行记录和设备点检表等证明材料时,正常运行时段采用去除量公式法计算。若企业未安装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或企业无法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时,则其VOCs去除量为0。
(1)监测法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公式6)
式中:
Di ——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C进口,i ——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进口VOCs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
C出口,i ——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出口VOCs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
Qi ——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平均烟气量,单位:立方米/小时;
ti ——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时间,单位:小时。
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浓度数据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①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②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③第三方监测数据或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按照附件2执行。
(2)去除量公式法
无法获取监测数据时,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按30%计。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公式7)
式中:
Di —— 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E0,i —— 核算期内安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生产环节的VOCs产生量(参照公式2计算),单位:千克。
第八条 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本办法核算并填报《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附件3),申报VOCs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企业应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作为排污费征收依据。
附件: 1.有机物料种类与VOCs含量参考值
2.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分析方法
3.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附件1
有机物料种类与VOCs含量参考值
类别
|
有机物料
|
VOCs含量
|
汽车制造业
|
家具制造业
|
铝型材工业
|
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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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性涂料
|
2%
|
10%
|
10%
|
溶剂型涂料
|
中涂漆(含固化剂)
|
45%
|
65%
|
70%
|
色漆(含固化剂)
|
80%
|
清漆(含固化剂)
|
55%
|
高固体份涂料
|
10%
|
/
|
/
|
UV涂料
|
/
|
10%
|
/
|
粉末型涂料
|
0%
|
0%
|
5%
|
其他溶剂
|
清洗剂
|
水性清洗剂
|
10%
|
100%
|
100%
|
油性清洗剂
|
100%
|
稀释剂
|
100%
|
100%
|
100%
|
胶黏剂
|
5%
|
溶剂型胶黏剂
|
65%
|
/
|
水性胶黏剂
|
10%
|
/
|
固化剂
|
/
|
50%
|
/
|
保护蜡
|
5%
|
/
|
/
|
密封胶
|
6%
|
/
|
/
|
附件2
挥发性有机物(VOCs)测定分析方法
项目
|
方法名称
|
标准号
|
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
|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
HJ 583
|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
HJ 584
|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644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
HJ 732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734
|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象色谱-质谱法
|
HJ 759
|
VOCs
|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644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
HJ 732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734
|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象色谱-质谱法
|
HJ 759
|
附件3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填 表 人
行政区划代码□□□□□□-□□□ 申报时段 年 月至 年 月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者声明:本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本企业(个人)污染物排放情况填报的,我确定它是完整的、真实的。
填报要求
1.向环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网站填报本表并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存档。无法网上填报的排污单位可在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纸质报表并按规定填报。
2.本表须按“填报说明”如实规范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填报纸质报表的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3.本表中含有“□”的表项为软件系统选择项目,填报单位按软件系统给出的项目进行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填报说明
【表封】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规定,由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可二选一进行填写。
2.[组织机构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报,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填报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3.[企业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报,企业名称应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企业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5.[填表人]:由填报报表的人员签名。
6.[行政区划代码]:为排污者所属辖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在系统列表中选择。填报纸质报表的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 2260)规定填报,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报,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报000。
7.[申报时段]:报表申报的起始终止日期,以下表格中所填信息应为申报时段内的核算信息。
8.[报出日期]:填报报表报出日期。
申报受理回执单
(存根联)
,于年月日申报本企业(个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申报表编号XXXXXXXXXXXX,共页。
报送人(签字):
申报者(盖章):
经办人(签名):
受理单位(盖章):
说明:
申报受理回执单为一式两联,申报者签字盖章后需在两联之间加盖骑缝章,环保部门受理并签字盖章后回执联退回给申报者。
申报编号由“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在线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不必手工填写。
申报企业联系人: 电话:
|
申报受理回执单
(回执联)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年月日至年月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信息申报表(申报表号XXXXXXXXXXXX),共页。我单位已登记受理。
经办人(签名):
受理单位(盖章):
说明:
申报受理回执单为一式两联,申报者签字盖章后需在两联之间加盖骑缝章,环保部门受理并签字盖章后回执联退回给申报者。
申报编号由“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在线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不必手工填写。受理单位联系人信息需手工填写。
受理单位联系人: 电话:
|
表1 基本信息表
1.所属行业类型
|
□
|
2.企业地址
|
|
3.是否重点源
|
□国控 □省控 □非重点源
|
4.治理设施综合去除率(%)
|
|
5.活性炭更换周期
|
|
6.催化剂更换周期
|
|
7.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次数(次)
|
|
8.核算期上年同期申报表申报的去除率(%)
|
|
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数:(各核算环节总排放量/0.95)
|
9.核算期投用的有机类物料VOCs总含量(kg)
|
10.核算期各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总回收量(kg)
|
11.核算期VOCs总去除量(kg)
|
|
|
|
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
|
应缴VOCs排污费(元):
|
备注:表内指标关系:VOCs排放总污染当量 = (第9项-第10项–第11项)/0.95
填报说明:
1.[1.所属行业类型]: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1)的规范填报行业小类名称和代码;
2.[3.是否重点源]: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实际情况选择划“√”;
3.[5.活性炭更换周期]、[6.催化剂更换周期]: 单位为小时,天,周,月;
4.[9.核算期投用的有机类物料VOCs总排放量]、[10.核算期各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总回收量]、[11.核算期VOCs总去除量]、可在填写表2、表3、表4、表5后由软件系统自动生成,不用手工填写。
表2 有机类物料投用情况申报表
有机类物料投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前处理药液、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密封胶、保护蜡、粘结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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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期投用的有机类物料VOCs排放量共计(kg):
|
1.序号
|
2.名称 □
|
3.型号
|
4.生产厂家
|
5.联系方式
|
6.使用工段
|
7.核算期购买量(kg)
|
8.VOCs含量(%)
|
9.VOCs量(kg)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说明:
1.上述申报需包含所有有机类原料;
2.[2.名称]:软件系统选择项,纸质报表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名称进行填报;
3.[7.核算期购买量]:核算期企业各类有机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前处理药液、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密封胶、保护蜡、粘结剂等)使用量,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审核依据(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及随票物料清单);
4.[8.VOCs含量]:各类有机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前处理药液、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密封胶、保护蜡、粘结剂等)的VOCs含量按以下优先顺序作为审核依据:①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物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含量;②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MS/DS文件)中VOCs含量,如文件中的物料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③无法获取VOCs含量比例的,按附件1取值。
表3 VOCs回收情况申报表
VOCs回收情况
|
核算期回收的各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合计(kg):
|
1.序号
|
2.名称
|
3.型号
|
4.回收单位或回收再利用项目名称
|
5.VOCs含量(%)
|
6.回收量(kg)
|
1
|
|
|
|
|
|
2
|
|
|
|
|
|
…
|
|
|
|
|
|
填报说明:
1.上述申报需包含所有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
2.以企业委托的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出具发票、危废处置三联单、废弃物成分报告等为核算依据。
表4 VOCs去除情况申报表
VOCs去除情况(监测法)
|
1.序号
|
2.工段
|
3.设计单位
|
4.处理工艺
|
5.通过环保
验收时间
|
6.核算期正常运行时间(天)
|
7. 日正常运行
时间(h)
|
8.治理设施
烟气量(m3/h)
|
9.治理设施进口平均浓度(mg/m3)
|
10.治理设施出口平均浓度(mg/m3)
|
11.VOCs去除量(kg)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核算期VOCs去除量合计(kg):
|
VOCs去除情况(去除量公式法)
|
12.序号
|
13.工段
|
14.投用有机类物料中VOCs的量(kg)
|
15.去除率(%)
|
16.核算期去除量(kg)
|
1
|
|
|
30
|
|
…
|
|
|
|
核算期VOCs去除量合计(kg):
|
|
|
|
|
|
|
|
|
|
|
|
|
备注:表内指标关系:第16项=第14项╳ 第15项
填报说明:
1.上述申报需包含所有工段;鼓励申报单位通过监测法进行计算,若企业某工段(工序)未安装任何治理设施,则其VOCs去除量为0;
2.[9.治理设施进口平均浓度(mg/m3)]和[10.治理设施出口平均浓度(mg/m3)]数据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①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②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③第三方监测数据或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
3.无监测数据的统一采用去除量公式法进行计算;
4.[15.去除率]:企业安装了VOCs治理设施且正常运转,但不能按规定的监测法提供监测数据时,统一按30%去除率计算。
表5 审核意见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填报说明:
1.[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意见]:由环境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填报内容进行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反馈给申报单位,同意申报的由企业按申报量缴纳排污费,不同意申报的应要求申报单位重新填报相关内容。
2.请于申报表受理后20日内登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云计算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审核进度、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