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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鲁环监察函〔2014〕83号)
发布日期:2015-05-08      来源:     作者:

  各市环境监察支队: 

  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新形势下接受公众监督、引导公众参与的重要举措,也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排污费征收情况,并对未依法公开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目前,各市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水平不一,公开形式及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为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市要高度认识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真正将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作为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提升排污费征收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尚未公开排污费征收信息的市,应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完成信息公开;已开展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的市,应进一步加强管理,把关好信息获取、审核、发布、更新等各个环节,使公开形式更加规范、公开内容更加准确完整。各市环境监察支队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工作,并于 1230日前将人员名单反馈我队。 

  二、规范形式,明确责任 

  各地可以采取电视、报纸、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公告排污费征收信息。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为规范公告形式、便于公众查询,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统一将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告在本级环保局门户网站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下。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根据实际,采取按月或按季度的形式进行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应直接显示在公告页面中,不能以附件下载等增加查询难度的方式公告。各地应按照“谁征收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直接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进行公告,并对公告内容负责。因条件所限,无法在门户网站公告排污费征收信息的县(市、区),可将信息公开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也可由市级环保部门代为公告。 

  三、细化内容,严格时限 

  排污费征收信息应包括排污费征收情况、排污费征收减免缓情况以及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三项内容。其中,排污费征收情况包括日常月或季排污费征收情况和年度欠缴排污费情况两项内容:前者应包括被征收者名称、征收时段、应缴数额、实缴数额、征收机关六项内容(样表见附件1);后者应包括企业名称、征收机构、开单金额、入库金额、欠缴金额、是否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六项(样表见附件2)。各市应于每年45日前将全市上年度国控企业欠缴情况报送我队,方便省级统一向社会公示。对于欠缴排污费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采取限期缴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同时暂缓审批其新上项目,并将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日常排污费征收情况和排污费征收减免缓情况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公开;年度欠缴排污费情况应在每年410日前完成公开,后期排污单位全部缴纳欠缴排污费的,应及时更新欠缴信息;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信息应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 

  四、认真落实,强化监督 

  各市认真对照上述要求查缺补漏,做好20141月份以来排污费征收信息的补充公告工作。各市环境监察支队应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并于1230日前统一将市、县两级公告链接地址反馈我队。下一步,我队将定期检查通报各市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其纳入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考核。 

  联系人:刘婷 李征宇 

  联系电话:0531-66226906 

  传真:0531-87587569 

    

  附件:1.排污费征收情况(样表) 

        2.年度欠缴排污费企业名单(样表)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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