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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环境监察信息第二十期(总第545期)
发布日期:2016-12-15      来源:     作者:

    【编者按环境监察人员奋战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线,肩负着环境监管的重要任务,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人员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能力,提高环境监察职业化水平,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定期组织全省环境监察业务骨干,将已查处的、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的案例进行整理。我们筛选整理了日照市查出的《日照市东港区某养殖经营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案例,供参阅。

 

日照市东港区某养殖经营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6722日,日照市环保局东港环境监察大队对位于东港区某肉鸭养殖经营户养殖区检查发现该养殖户虽在养殖区内建有生物垫料发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垫料变质、菌种死亡,已无法起到分解养殖粪便的作用,大量养殖污水粪便未经处理即通过沟渠汇集至东南角的简易土坑中。该土坑未硬化、无防渗、未建设遮雨棚等配套设施,并通过南侧暗渠连通至下游河流,检查现场虽未排放,但暗渠中有明显污水流淌痕迹。经取样监测,该土坑中废水CODcr5.03×104mg/L,氨氮为922mg/L,均大幅超过了《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规定的CODcr≤50 mg/L,氨氮≤5 mg/L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日照市环保局对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环境污染。819日,日照市环保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对该养殖场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理决定。

二、相关法律问题

(一)如何认定规模化。20141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作为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

-2005)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的界定,肉鸭养殖规模标准为15000只(按存栏数计),而涉案养殖场存栏仅约6500只,未达到规模化标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处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表明该法适用范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表明该条款适用范围亦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同时,《水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该条款所指“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它废弃物”现阶段缺乏明确法律界定,难以直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未对农业、畜禽养殖业固体废物处置作出明确规定。综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阶段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经营户污染环境无法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如何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写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理解与适用》释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案件,须已作出处罚决定。在实践中,对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类型(如责令停止建设等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但只要有专门的文书,并加盖县级以上部门公章的,应视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案中,针对该养殖经营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事实,将“责令停止排污”作为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与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日益重视,环境监管的新机遇与新挑战并存。为更好的适应新环境,解决新问题,日照市环保局与日照市公安局建立完善了联勤联动机制,包括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规范移送流程、建立会商制度等,做到执法工作无缝衔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新手段新办法,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活学活用、吃准吃透、灵活掌握,以解决问题为工作导向,以群众诉求为工作重点,在维护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的大背景下,勇于攻坚克难、善于研究方法。

当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未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中小养殖经营户不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运行设施,养殖污水粪便直排外部环境等现象普遍存在,产生水、气、土污染问题非常突出,群众反响强烈。在实践中,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的具体监管责任在属地政府,且其生产经营行为目前无明确法律法规限定,环保部门基本不直接办理该类案件,多转由乡镇街道通过说服教育或其它方式解决,难以取得良好效果。以本案为例,涉案养殖经营户养殖区位于饮用水源地会水区上游,长期存在养殖废水粪便直排行为,属地乡镇社区在日常监管中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均未引起重视,在当地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过程中具有反面典型意义。通过该案的查办,有力震慑了周边区域大量养殖经营户的偷排直排行为,推动了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对该区域农村环境质量改善和下游水源地环境安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在该案侦办过程中,养殖经营户涉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通过暗管排放”和“通过渗坑排放”三个违法行为,综合考虑速办速结起到的震慑效果和便于取证等因素,选择“通过渗坑排放”这一违法事实进行处理。(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日照市环境监察支队)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二○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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