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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东环境监察信息第九期(总第534期)
发布日期:2016-05-09      来源:     作者:

山东省第一季度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省环保厅印发了《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鲁环办〔201547号,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方案》要求,省环境监察总队于4月份对莱芜市、日照市随机抽查工作进行了督导、抽查,对枣庄市、烟台市进行了稽查。2016年第一季度,全省共确定县控以上重点污染源9289家,一般污染源27808家,特殊污染源240家,共计37337家。共抽查县控以上重点污染源2404家,一般污染源4153家,特殊污染源117家,抽查比例分别为25.88%14.93%48.75%。下一步,省环境监察总队将加大随机抽查督导力度,严格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做好随机抽查工作,同时,省总队将进一步完善污染源编码清单及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结合移动执法系统,尽快开发具备信息录入、更新、编辑、查询、统计、摇号功能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胡怀谷)

 

山东省开展第三批环境监察师资培训试讲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师资力量,今年以来,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第三批环境监察培训师资推荐选拨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第三批环境监察培训师资试讲活动的通知》,继续组织开展环境监察师资试讲活动。

总队师资评定委员会对各市环境监察机构推荐的22个课件进行了初审评定,有10个优秀课件通过初审。根据初审结果,于427日组织对10个优秀课件开展了试讲活动,总队师资评审委员会评委依据《山东省环境监察培训师资评定办法》、《全省环境监察培训试讲活动评分表》中涉及的课件内容、课件形式、现场表现、其他四大项11小项指标评分标准,对试讲人及课件进行现场评分,并针对试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指导建议。经对试讲课件的评分统计汇总,最终评出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环境信访》、《危险废物现场监察》、《石油炼制工业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废气污染源现场检查要点》等优秀课件。

截至目前,山东省基本建成全省环境监察师资库,培育了一批涉及全省环境监察各类业务工作的优秀课件及优秀师资,为全面完成《20152017年度全省环境监察干部培训规划》提供了坚实有力保障。(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李兆云)

                  日照市建立环保公安联勤联动联络协调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畅通公安环保两部门间联络渠道,提高联勤工作效率,近日,日照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制定了《环保公安联勤联动联络协调工作机制》,市环保与公安部门间联勤联动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与市食药环侦支队负责,并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勤联动工作的联络沟通。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环保公安联勤联动的日常联络与沟通协调。一是对市食药环侦支队需要的执法材料或信息,按照“一口进分口出”的原则,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统一受理,并根据市局内部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经市局领导批示后,转至市局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相关科室单位办结并经市局领导签批后,直接交送市食药环侦支队。二是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每季度汇总一次全市行政处罚案件、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案件情况,经市局领导签批后,作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通报给市食药环侦支队。三是市环保局重要执法检查或联合执法活动下发的《日照环保情况通报》,由总量办交送市环境监察支队,经市局领导同意后,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作为行政执法案件线索交送市食药环侦支队,并制定了移送公安部门行政和刑事案件工作流程,进一步将环保公安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引向精细化、规范化。(日照市环境监察支队  崔洪武)

 

青岛市执法大会战查处环境违法百余起四类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将进行严惩

为贯彻落实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岛市环保局于3月份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执法大会战。重点对燃煤锅炉窑炉、工业生产中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物料堆场扬尘等废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一些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严查大气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和监测人员2590人(次),检查各类污染源单位1832家(次),其中燃煤污染源370家(次),扬尘和挥发性污染源195家(次),共发现管理不规范和环境违法行为110起,全部按要求责令整改,拟处罚款458万元,并将4起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严厉打击和震撼了环境违法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四类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严惩。一是违法超标排放废气违法行为。台玻青岛玻璃等单位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新《大气法》的规定将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是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违法行为。青岛泰能热电等单位未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进行密闭或覆盖,产生扬尘污染,按照新《大气法》的规定将处以2万至10万元的罚款。三是涉嫌环境犯罪违法行为。城阳区唐某某等4家金属表面处理小作坊未经环保审批、验收,无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物直排环境,重金属严重超标,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其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因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四是违反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青岛水原精密机械、青岛亦家木业等单位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粉尘等废气的生产车间,造成环境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  赵润德)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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