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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察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环办〔2012〕10号
发布日期:2012-10-18      来源:     作者:

  各市环保局:

  “十一五”以来,我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三条主线,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为各项环保重点目标任务的完成作出了贡献。“十二五”期间,我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更加艰巨,环境监管形势非常严峻,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为全省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而努力。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其中对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含城镇污水处理厂),市级环保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其监察1次,县(市、区)环保部门至少每月对其监察1次;对其他污染源的监察频次,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确定。各市、县(市、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将对此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以统一、协调、高效为原则,积极创新执法机制,探索建立网格化监管、诊断监管、分类监管、痕迹监管模式,合理运用执法资源,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二、突出抓好总量减排项目运行监管工作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等有关规定,对于上一年度末已发挥减排效用的“十二五”治理工程减排项目,所在市或县(市、区)环保部门监管频次不低于“每月监察1次、每季度监督性监测1次”。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将减排项目运行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察工作内容,明确任务,落实到人,建立监督检查台帐,确保减排项目切实发挥作用。相关监察、监测情况及时录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系统》。

  目前,全省污染源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已实现了对我省33家电厂、105台机组的全过程监控。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加强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监管。自11月1日起,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前,省环境监察总队将《全省燃煤电厂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报警信息汇总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相关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应立即安排人员根据报警信息反映的问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于当日16时前将初步调查结果反馈省环境监察总队。对于检查中发现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偷排偷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所在地环保部门要从快立案,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察总队将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异常情况和当地环境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市环境监察支队于10月25日前将分管该项工作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三、完善重点行业企业中控系统建设

  依据《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和《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等有关规定,各地所有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必须安装完成分布式控制系统(或集散控制系统,简称脱硫DCS系统),实时监控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对湿法脱硫系统和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系统,DCS系统要记录发电负荷(或锅炉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流量、增压风机电流和叶片开启度、氧化风机和密封风机电流、脱硫剂输送泵电流、烟气旁路开启度、脱硫岛pH值以及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系统和炉内喷钙炉外活化增湿脱硫系统,DCS系统要记录自动添加脱硫剂系统输送风机电流以及烟气出口温度、流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在旁路烟道加装的烟气温度和流量等参数应记录入DCS系统。DCS系统要确保能随机调阅上述运行参数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以上。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都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实施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建设运行情况开展1次全面检查,填写《中控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二、三),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对于中控系统建设不完善的,责令2012年12月31日前升级改造完毕,确保满足总量减排核查工作需要。

  四、不断提高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水平

  按照环境保护部新制定的《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全省尚无1家环境监察机构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按照规定,2013年底前,已按原标准通过达标验收的132个环境监察机构要实现达标,其他环境监察机构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各级环保部门要抓住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利时机,高度重视环境监察基础能力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水平。要充分利用集中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环境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环境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联系人:杨令功、王飞,(0531)66226902。

  附件:1.燃煤机组脱硫设施DCS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统计表

  2.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DCS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统计表

  3.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统计表

  365体育彩票办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附件_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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