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评选全省环境监察
执法标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10〕51号
各市环保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树立环境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评选环境监察执法标兵活动。现将《开展“评选全省环境监察执法标兵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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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开展“评选全省环境监察执法标兵活动”
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弘扬新风正气,树立环境监察队伍“爱岗敬业、依法行政、开拓进取、无私奉献”执法形象,大力表彰和宣传环境执法先进典型,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环境监察系统内组织开展“评选全省环境监察执法标兵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本次活动的指导思想:在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三大主线,促进环保各项工作全面完成,精心组织、严格规范,认真做好全省环境监察执法标兵评选活动。
本次活动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着重推选长期在环境监察岗位默默无闻、辛勤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二是坚持规范化、程序化,实行逐级审核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推选;三是严格评选标准,注重推选人员事迹,不搞名额均摊;四是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真正评选出群众信服和社会满意的执法标兵。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范围:全省环境监察系统一线在职执法人员。
(二)名额:各市推荐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执法标兵候选人各1名;省环境监察总队推荐2名。在此基础上,评选出15—20名全省环境监察执法标兵。
三、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时俱进,奋发有为,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五年以上的在职环境监察人员,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各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热爱环境保护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扎实,各方面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近五年来至少获得两次所在环保部门或以上级别奖励。
(四)精通业务知识,执法水平过硬,熟练运用法律知识,敢于和善于同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组织或参与过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事迹真实感人,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五)模范遵守法律和纪律,严格执行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四、步骤和程序
(一)宣传阶段(6月10日前):省环保厅向各市环保局下发通知,印发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评选范围和条件、评选步骤和程序。各市环保局加强对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层层发动,做好宣传工作。
(二)推选阶段(6月底前):各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察总队对照评选范围和条件,按照规定名额逐级组织推荐,于6月3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推荐表和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
(三)评审阶段(7月底前):省环保厅活动评选办公室对各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察总队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关推荐人员情况深入基层座谈了解,经省环保厅同意后,确定全省环境监察执法标兵名单。
(四)公示阶段(7天):对经审核批准的全省环境监察执法标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表彰阶段:省环保厅授予全省环境监察执法标兵荣誉称号和证书,邀请省内主要新闻媒体连续报道执法标兵先进事迹。
五、组织领导
在省环保厅党组领导下,成立活动评选办公室,由省厅人事处、监察室、监察总队、宣传中心等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市环保局成立相应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开展本市执法标兵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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