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监察快报
1、凡属反映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及其他突发性环境事件、典型案件、疑难案件及典型事例和执法建议等情况,采用环境监察快报。环境监察快报要求一事一报。
2、属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的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认真执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3、环境监察快报由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编写,分别报环保局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
二、环境监察季报
1、环境监察季报反映当季环境监察工作量,通过填报季报表所列内容反映。
2、环境监察季报由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组织填报,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
3、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与每季第一月5日前报出,市(地)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出,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季第一个月的30日前报环境保护部。
三、环境监察半年简报
1、环境监察半年简报主要是对半年环境监察快报、季报情况总结,提出阶段性小结意见,简要报告半年环境监察工作概况、工作重点、工作难点、工作热点和典型案件、事例。
2、环境监察半年简报由市(地)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编写,每年一期。市(地)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7月15日前分别报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同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每年7月30日前报环境保护部。
四、环境监察年报
1、环境监察年报应全面反映本辖区全年环境监察工作成效,由年度工作情况汇总和总结报告组成。环境监察年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1)辖区内现场执法情况;
(2)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情况;
(3)征收排污费情况;
(4)开展执法调查情况;
(5)自身建设情况;
(6)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
2、环境监察年报由县以上监察机构组织编写,每年一报。
3、县级环境监察年报于每年1月5日前报出;市(地)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出,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省级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1月30日前报环境保护部。
五、环境监察报告的管理
1、各类环境监察报告是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检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监察工作情况的主要内容之一。
2、环境监察报告报出单位发现报出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当立即纠正并如实上报给报告受理单位。
3、各级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环境监察报告的管理,将其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对各类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本制度,拒报、慌报或逾期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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