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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一般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09-12-17      来源:     作者:

  一、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2、现场监察

  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有关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二、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制订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无排污证或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5、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三、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量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管理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3、核算排污费

  (1)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2)根据日常现场监察情况及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

  4、依法征收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20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3)对逾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解缴国库

  (1)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2)按规定应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排污费,应分级解库或交由上级环保部门解缴国库。

  7、排污费减免缓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或执行排污费“四项收费”政策有误或核算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察人员予以纠正;

  (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8、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资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归档。

  四、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3、材料上报

  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厅有关处室。

  4、结案归档

  按一案一卷归档。

  五、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现场处理

  (1)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2)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或群众;

  (3)其他应变事宜。

  2、现场调查和报告

  (1)勘察现场,了解情况;

  (2)调查取证;

  (3)事故速报;

  (4)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

  (1)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

  (3)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六、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登记立案

  (1)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2)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

  (3)调查准备。

  2、调查核实

  (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2)取证、鉴定等。

  3、调解处理

  (1)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2)制作会议纪要;

  (3)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

  (4)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4、结案归档

  按一案一卷归档。

  七、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制度》拟定年度稽查计划;

  (2)应下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环境监察稽查。

  2、稽查范围

  (1)检查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2)监督检查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监察职责情况。

  3、外部稽查

  查阅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文件、材料。

  4、内部稽查

  (1)听取下级环保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工作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3)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

  (4)环境监察现场稽查。

  5、稽查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与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人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

  对不能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的应要求其改正,直至报请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收部分环境监察权限;

  对不适合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下级监察人员,建议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察岗位。

  6、总结归档

  (1)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察稽查报告;

  (2)有关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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