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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落实省环保厅“四个办法”工作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17      来源:     作者: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07〕67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全省1000多家重点企业和160多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结合工作实际,省环境监察总队修定了《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落实省环保厅“四个办法”工作办法》、《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全省重点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工作程序》和《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全省重点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的纪律暂行规定》。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落实省环保厅“四个办法”工作办法;

  2.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全省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工作程序;

3.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全省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的纪律暂行规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落实省环保厅“四个办法”工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07〕67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全省1000多家重点企业和160多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机构

1、成立省环境监察总队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丁卫建担任,副组长由副总队长齐鑫山、副调研员袭勇担任,成员包括杨柏林、韩凯、李波、张世国。

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调度重点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检查工作,对现场检查记录进行审核把关。

2、领导小组下设两个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主要由环境监察科、案件查处科人员组成。

每月25日前,总队环境监察科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下月每旬参加检查人员名单。两个检查组每旬分别派出两名同志和一名司机会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对1000多家重点企业和160多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查工作。

二、抽查范围

全省1000多家重点企业和160多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各检查组每旬检查8—9个市,两个检查组每旬对全省17市检查一遍。

每旬抽查重点监管企业不少于总数的3%,城市污水处理厂不少                                                

于总数的10%。由省厅领导和总队领导临时指定的重点区域、流域及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厂也列入抽查范围。

三、工作步骤

1、检查前,由监管领导小组确定被检查市,各检查小组到达指定市后随机抽取检查的1个县(市、区),到达抽取的县(市、区)后再按比例随机抽取1—3家重点企业;各县(市、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有信访举报的企业作为必查单位。

2、总队监管领导小组根据省厅领导指示或结合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状况,根据自动监控、环境信访等其他途径掌握的线索,及时向检查组下达临时指令,指定检查区域和单位,提高检查效果。

3、检查过程中,始终坚持随机性和独立性;认真填写《全省重点企业检查记录》(表一)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检查记录》(表二),详细记录前去检查的人员、时间、结果。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必要时填写《证据保存登记表》。

4、每旬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在2日内写出检查情况文字报告,连同填写的《全省重点企业检查记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检查记录》和相关调查取证证据,经组长审核后按照总队《关于印发落实“四个监管办法”文件材料归档移交制度(试行)的通知》(鲁环监察函〔2007〕18号)的要求移送总队办公室存档。

5、检查组每旬结束后4日内向省厅领导写出旬查报告,报

总队监管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第6日向省厅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式八份移送省厅总量办。

6、每月和每季度检查工作结束后,环境监察科汇总当月和当季检查情况,由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批后报省厅总量办,并做好迎接省厅总量办检查的准备工作。


表一:

全省重点企业检查记录

(    年  月  旬)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县(市、区)

生产状态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

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联网情况

检查时间

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执法情况

备注

正常

停产

已建

未建

正常

不正常

 

 

 

 

 

 

 

 

 

 

 

 

 

 

 

 

 

 

 

 

 

 

 

 

 

 

 

 

 

 

 

 

 

 

 

 

 

 

 

 

 

 

 

 

 

 

 

 

 

 

 

 

 

 

 

 

 

 

 

 

 

 

 

 

 

 

 

 

 

 

 

 

 

 

 

 

 

 

 

 

 

 

 

—6—

表二: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查记录

(  年  月  旬)

序号

城镇污水处理厂名称

所在县(市、区)

建设情况

设计处理量

实际处理量

运行情况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

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联网情况

检查时间

市、县环境监察机构执法检查情况

建成

在建

未建

正常

不正常

 

 

 

 

 

 

 

 

 

 

 

 

 

 

 

 

 

 

 

 

 

 

 

 

 

 

 

 

 

 

 

 

 

 

 

 

 

 

 

 

 

 

 

 

 

 

 

 

 

 

 

 

 

 

 

 

 

 

 

 

 

 

 

 

 

 

 

 

 

 

 

 

 

 

 

 

 

 

 

 

 

 

 

 


附件2: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对全省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

进行检查工作程序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07〕67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全省1000多家重点企业和160多家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1、配合环境监测人员对排污单位外排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

2、检查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运行记录。

3、查阅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4、检查排污单位生产工艺与环评批复是否一致。

5、检查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

6、查看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实时数据。

7、了解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查看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调查取证工作程序

1、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监测人员采样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录像。

2、检查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填写《现场勘验笔录》,记录检查时间和勘验人、参加人姓名,以图标加文字的方式,记录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污口位置,由排污单位见证人签字。

3、发现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明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约见排污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

4、现场检查过程中填写《全省重点企业检查监测记录》和《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查监测记录》,详细记录前去检查的人员、时间、结果。

5、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疑点、又因时间关系不便深入、细致检查的问题,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及时报告总队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由总队案件查处科或建设项目科派员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材料移交工作程序

每旬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在2日内写出检查情况文字报告,连同填写的《全省重点企业检查记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检查记录》和相关调查取证证据,经组长审核后按照总队《关于印发落实“四个监管办法”文件材料归档移交制度(试行)的通知》(鲁环监察函〔2007〕18号)的要求移送总队办公室存档。在省厅领导召开巡查汇报会时将相关材料一式八份移送省厅总量办。

附件3: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全省重点企业

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的纪律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环保厅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圆满完成环境执法任务,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无特殊情况必须按照总队环境监察科制定的每月执法人员排班表的时间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二、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三、不得向基层环境监察机构提出招待要求;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认真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准确掌握重点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严格依法办事。

六、尽职尽责,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坚决与违法违纪的行为作斗争。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监察人员,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主题词:环境   监察   落实   四个办法   制度   通知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        2009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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