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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制定2017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17-08-28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和《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厅于年初制定了2017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并报送环保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全省环境执法职业化水平。 

  二、稽查时间 

  20173月至12 

  三、稽查范围 

  2017年重点对济南、淄博、潍坊、临沂、德州5个市环保局及所辖的10个县(市、区)级环保局环境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其中,环境执法力量薄弱、环境质量恶化的县(市、区)将被优先列入稽查范围。结合工作实际,对2016年部分被稽查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的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落实到位;对2018年拟稽查的6个市环保局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实现稽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四、稽查内容 

  ()日常稽查 

  稽查年度监察工作计划、稽查工作计划制定落实情况,包括计划内容是否全面、翔实,是否按时报送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是否按照计划开展监察、稽查工作;稽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等省厅重点执法工作完成情况等。 

  ()专项稽查 

  重点围绕2016年以来开展的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等开展专项稽查。其中,针对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稽查,将依据《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等文件要求,重点稽查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制作的规范性。针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稽查,将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文件要求,重点稽查应用四个配套办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进行处罚或移送的案卷。 

  ()专案稽查 

  围绕2015年以来环保部或省厅部署的后督察和挂牌督办案件、新闻媒体关注、群众重复上访和上级交办案件进行稽查,重点稽查排污单位环境违法问题或环境管理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案件,以及环保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履职不到位的案件。 

  五、稽查程序 

  稽查工作按照《稽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分拟定稽查工作计划(方案)、事先告知、调查取证、下达稽查意见书、跟踪检查、案卷归档等六个步骤执行,通过现场查看文件资料、核实工作完成情况、抽查污染源现场检查档案、抽查环境行政处罚案卷、污染源现场检查验证等方式对被稽查单位进行稽查,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环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或《环境监察稽查记录》、《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等稽查文书。对于专案稽查案件,填写《环境监察稽查立案审批表》,制作《环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稽查工作结束后,对稽查工作中制作的文书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归档,确保专案稽查一案一档,日常和专项稽查每一个被稽查单位建立一份档案。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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