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围绕环保中心任务,认真执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扎实推进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我省在重点稽查的基础上,创新开展了稽查督导和跟踪稽查工作。省厅共对青岛、枣庄、烟台、泰安、济宁、菏泽6个市及12个县(市、区)进行了重点稽查,对济南、淄博、潍坊、临沂、德州5个市进行了稽查督导,对部分重点案件进行了跟踪稽查。各市环保局共对辖区内82个县(市、区)进行了重点稽查,达到了比例要求。一年来,全省共稽查案件1527个,其中省级稽查案件226个,市级稽查案件1301个。通过稽查省级发现问题586个,下达稽查意见书18份;市级发现问题2600个,下达稽查意见书82份。
各市环保局重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动员部署,分管领导定期检查调度,监察机构牵头负责,相关机构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临沂市环保局主动申请上级环保部门稽查,并将稽查情况函告当地人民政府;聊城市环保局对已稽查单位开展了跟踪稽查;烟台市环保局加强了对辖区问题整改工作指导力度;济南、枣庄、潍坊等市环保局以专案稽查为突破口,解决了一批长期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通过稽查工作的开展,保障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规范了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行为,提高了环境执法职业化水平。
二、发现的问题
(一)部分环保部门对稽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两个市未按时报送稽查工作计划,两个市未按时报送稽查工作总结;个别单位接到稽查意见书后未按时上报稽查整改报告;有的单位未完成至少开展6起专案稽查的工作任务,在专案稽查中普遍存在违法案情轻微、立案前未进行重点案件预审查等问题,专案稽查案件不具有代表性,未达到通过专案稽查促进突出环境问题解决的效果。
少数环保部门稽查工作质量不高
一是稽查内容不全面。少数环保部门只针对污染源现场监察和行政处罚案卷开展稽查工作,没有对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等方面工作开展稽查。二是稽查程序不规范。稽查过程中未制作立案审批表,未制作稽查记录、稽查询问笔录,稽查结束后未形成稽查报告。三是稽查水平有待提高。部分市稽查案卷中仍存在该发现问题未发现,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案卷的稽查,对法条的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掌握、处罚程序的衔接、重点案件的移送等普遍存在稽查质量不高的问题。四是稽查结果未及时通报。部分市级环保部门既未将稽查结果在系统内通报,也未对稽查发现环保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导致有些工作进展缓慢,有些问题久拖不决。
(三)环境执法队伍基础业务工作水平亟待提高
一是现场监察记录不全。多数单位现场监察记录格式不统一、内容记录不完整、现场监察结论、处理意见不明确。二是多数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调查询问笔录存在空项、涂改处未按指印、结尾处未注明以下空白等问题;询问内容没有紧扣违法行为,甚至整个笔录未证明违法事实。三是部分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不足。个别行政处罚案卷缺少书证、物证、影像资料等调查证据,超标处罚的缺少环境监测报告。四是少数行政处罚案件存在“该移未移”问题。当事人逾期未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2017年是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工作的改革年。市级环保部门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强化综合统筹协调”上来。以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稽查岗位,不断扩大稽查工作覆盖面,帮助基层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各市要将稽查工作与环境执法重点工作同研究、同计划、同部署,在认真总结通报2016年稽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2017年稽查工作计划,并于3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备案。严格落实稽查计划,研究探索创新稽查方式,通过重点稽查、跟踪稽查、稽查督导等方式开展稽查工作,努力实现稽查工作日常化、制度化。专项稽查要重点围绕2016年以来开展的相关执法工作,探索开展建设项目、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专案稽查不少于6起,重点围绕2015年以来环保部或省厅的挂牌督办、约谈、后督查、重复信访、媒体曝光等重点案件开展;按照被稽查单位“一个单位一档”、专案稽查“一案一档”的要求建立稽查档案。各市务于2017年10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稽查工作总结。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环境监察总队,0531—66226908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