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和《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厅于年初制定了2016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并报送环保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全省环境监察队伍职业化水平。
二、稽查时间
2016年4月至12月
三、稽查范围
重点对青岛、枣庄、烟台、济宁、泰安、菏泽6个市环保局及所辖的12个县(市、区)级环保局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稽查。
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对2015年部分被稽查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的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确保落实到位;对2017年拟稽查的5个市环保局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实现稽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四、稽查内容
(一)日常稽查
主要稽查以下内容:
1.年度监察工作、稽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年度监察工作计划、稽查工作计划内容是否全面、翔实,是否按时报送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是否按照计划开展监察、稽查工作等内容。
2.年度环境监察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执行情况、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使用情况等。
(二)专项稽查
重点围绕2015年以来开展的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执法检查工作、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等开展专项稽查。
(三)专案稽查
围绕2014年以来环保部或省厅部署的后督察和挂牌督办案件、新闻媒体关注、群众重复上访和上级交办案件进行稽查,重点稽查排污单位环境违法问题或环境管理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案件,以及环保部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履职不到位的案件。
五、稽查程序
稽查工作按照《稽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分拟定稽查工作计划(方案)、事先告知、调查取证、下达稽查意见书、跟踪检查、案卷归档等六个步骤执行,通过现场查看文件资料、核实工作完成情况、抽查污染源现场检查档案、抽查环境行政处罚案卷、污染源现场检查验证等方式对被稽查单位进行稽查,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通知书》、《环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或《环境监察稽查记录》、《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等稽查文书。对于专案稽查案件,填写《环境监察稽查立案审批表》,制作《环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稽查工作结束后,对稽查工作中制作的文书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归档,确保专案稽查一案一档,日常和专项稽查每一个被稽查单位建立一份档案。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