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要求,各市环保局认真组织开展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省环保厅分别印发了《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办〔2015〕10号)和《山东省2015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鲁环函〔2015〕183号),全面部署了今年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组织对东营、威海、日照、莱芜、聊城、滨州6个市及11个县(市、区)进行了稽查,各市环保局组织对辖区内78个县(市、区)进行了稽查,均达到了规定的比例。2015年,全省共稽查案件1418个,其中省级稽查案件217个,市级稽查案件1201个。省级通过稽查发现问题518个,下达稽查意见书17份;市级通过稽查发现问题2217个,下达稽查意见书78份。
各级环保部门非常重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动员部署,分管领导定期调度,相关机构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临沂市环保局在没有被列入省环保厅年度稽查计划的情况下,主动申请上级环保部门予以稽查,并将稽查情况函告当地人民政府。泰安、济宁等市环保局主动邀请省环保厅对稽查业务骨干进行培训。通过稽查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防火墙和推进器作用,保障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规范了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行为,防止了环境监察人员工作中的失误、失职和渎职,提高了环境监察队伍职业化水平,有力地维护了环境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环保部门对稽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两个市未按时报送稽查计划,两个市未按时报送稽查工作总结;少数市接到稽查意见书后,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稽查整改报告;部分市专案稽查工作进度较慢,未按计划完成专案稽查工作任务。
(二)执法案卷制作水平有待加强。文书制作还存在空项、漏项、填写错误的情况;部分案件证据链不足,缺少书证、监测报告等必备证据;个别案件使用法条不准确或错误,对涉及多个违法只处罚一个违法行为等问题;对行政复议时间、陈述申辩时间等使用不准;未按时缴纳罚款的未加处罚款等问题。
(三)执法留痕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信访案件的查处,现场监察时缺少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未能对企业的连续违法行为进行跟踪并查处等。
(四)许多市、县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滞后。执法人员编制少,没有设置专门的稽查岗位和配备专职稽查人员,临时抽调执法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稽查质量不高。
(五)《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实施时间比较短,宣传力度不够,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方式等理解把握不够全面细致,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一)理清工作思路。2016年,各级环保部门应围绕“一二三四”的思路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明确一个范围,即对环境执法整体工作进行稽查;分清二个责任,即企业的违法责任和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学习贯彻好三个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16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28号)三个指导性文件;突出四个重点,即围绕 “查、处、罚、移”四个重点全面开展稽查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将稽查工作与环境执法重点工作同研究、同计划、同部署,在认真总结通报今年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的同时,研究制定2016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并于2016年3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稽查计划确定的范围和内容扎实有序开展稽查工作。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建档和总结,于2016年10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稽查工作总结(含统计表)。2016年,省环保厅将继续按照(国办发﹝2014﹞56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要求,随机抽取6个市及12个县(市、区)开展稽查工作。
(三)细化工作要求。各市环保局在开展好日常稽查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其中专项稽查主要围绕2015年以来开展的相关执法工作,并探索建设项目、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专案稽查主要围绕2014年以来环保部或省厅的挂牌督办、后督查案件,重复信访、媒体曝光案件,排污费征收案件和上级约谈案件等重点案件,各市环保局至少对6起重点案件进行专案稽查,并建立稽查档案,实现一案一档。
(四)加强宣传培训。一是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作用,对稽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的稽查意识、责任意识和执法留痕意识,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积极参加国家、省级稽查培训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各市环保部门自我培训力度,统一执法文书,掌握法律标准,针对稽查发现的问题,开展以案说法教育;三是加强稽查队伍建设,按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规定设置稽查岗位、配备专职稽查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