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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落实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11-10      来源:     作者:

青岛、临沂、德州市环保局:

  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68),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2010年,按照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部署,青岛、临沂、德州三市及辖区的九县(市、区)环保部门参加了全国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通过一年来的试点,试点单位的污染源现场监察执法程序、各类执法文书更加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的证据资料更加充分,我省的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得到了环保部的充分肯定,并在青岛召开了全国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会议。但在稽查试点中,也存在个别单位对试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建立稽查工作长效机制,没有明确专门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稽查工作开展频次较少,稽查案件数量不多,稽查试点时间较短,规范执法作用有限等问题。按照2011年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省环保厅成立葛为砚副厅长为组长,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纪检室、监察总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验收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各试点市环境保护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指定专门稽查科室和工作人员,并于201175日前,将各市实施意见(计划),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具体负责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联系人报省环保厅。

  二、突出重点,积极开展对环境监察工作的自查自测

  按照《全国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环办〔2010〕57)和《山东省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鲁环函〔2010〕435)要求,2011年稽查试点工作重点包括: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主要任务:完成列入《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09〕154)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现场监察资料和2010年度立案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取证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资料。自查自测方法:在重点监控企业方面各市要按照“一案(企)一档”的要求分级进行档案整理,按照“案卷评审”和“现场验证”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测。对2010年度立案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权在监察机构的由监察机构负责整理自查;查处权分离的,监察机构负责现场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整理自查;有处罚权的单位负责处罚结果案卷的整理自查。各市环保部门请于8月15日前,完成对本级(辖区)两项重点工作的自查自测,并将自查自测情况通过信息的形式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三、强化监督,逐级开展对环境监察的稽查工作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环保部《通知》要求和省厅的实施意见,以专项稽查或专案稽查的形式逐级开展对环境监察的稽查工作,并将稽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稽查文书及时进行归档,建立健全稽查工作档案。一是建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稽查档案。凡列入《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都要逐一建立独立稽查档案,内容包括:《环境监察稽查事先告知书》、《个案稽查表--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环境监察稽查报告》、《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污染源监察记录》(复印件)等。二是建立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稽查档案。凡是2010年度立案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逐一建立独立的稽查档案,内容包括:《环境监察稽查事先告知书》、《个案稽查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环境监察稽查报告》、《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勘察)笔录》(复印件)、污染源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其它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各市环保部门请于8月30日前,完成对县(市、区)级试点单位的稽查工作,并及时将稽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附典型案例)及《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总结表》(附表1-4)报省环境监察总队。省总队拟于9月上旬,根据各试点单位自查情况,从各试点市抽调1名稽查骨干,组成省环保厅稽查工作组对各试点单位进行稽查,并于930日前向环保部报送我省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附典型案例)及《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总结表》。

  四、评估验收,确保稽查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验收内容:重点对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组织情况”和“具体案件稽查情况”两部分内容进行验收。验收方法:通过“听、看、查、评”四个步骤进行。即,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查看相关档案资料(记录、计划、总结、稽查档案等)、现场查验相关记录和专家集中进行评估。验收程序与时间安排:2011年1020日前,试点市(县)进行自我评估,主要对照《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评估表》进行自我总结和评估,收集典型案例。1030日前,各市对辖区的试点县(市、区)进行验收,并向省厅报送各市环境监察稽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合格单位名单和验收评估表等材料。1115日前,省环保厅以各市上报的验收材料为基础,由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各市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并抽查验收1-2个试点县(市、区)。1130日前,向环保部报送我省自评及验收工作总结报告、验收合格单位名单和验收材料汇编等材料,接受环保部对我省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

  五、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建立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宣传机制。各试点单位要指定专人及时总结稽查试点工作经验,通过当地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并及时报送稽查工作信息(每个试点单位年内不少于1-2篇),省总队将继续通过《山东环境监察信息》在全省交流各试点单位的稽查工作经验。二是建立试点工作培训机制。省厅已于2011622日,组织三个试点市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了稽查培训,对准确领会上级稽查试点工作精神,研究部署我省的环境监察稽查实施意见起到了示范作用。各试点市也要加强对辖区试点单位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三是要建立稽查工作相关制度。青岛市环保局要尽快完善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委托起草的《全国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拟于7月份率先在各试点单位进行试行,力争年底前在全省试行;临沂市环保局、德州市环保局在污染源现场执法方面,要建立1-2个规范执法行为的制度。各试点单位至少形成1-2个稽查成效显著的典型案例。通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省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1、山东省环保厅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O一一 年六月二十九

附件:1、山东省环保厅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葛为砚省环保厅副厅长

    成 员:霍太英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

  严卫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

  范立俍省环保厅人事处处长

  张亚宁省环保厅纪检室副调研员

  丁卫建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齐鑫山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由丁卫建总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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