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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环发〔2011〕97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10      来源:     作者:

各市环保局:

  现将《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新的建设标准并结合“十二五”环境监察规划,尽快制定本地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实施步骤和配套措施;要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全局性工作,细化分年度达标计划,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来检查落实。我省确定分两个阶段实施达标目标:第一阶段(2011-2013年),济南、青岛、淄博等已按原标准通过达标验收的132个环境监察机构,要率先达到国家新制定的标准化建设标准,并接受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复检验收;第二阶段(2014-2015年),已达到国家新标准的环境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建设水平,实现装备现代化,其他环境监察机构要在2015年底前达到国家新标准,并接受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考核验收。各市实施方案请于2011年1230日前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二、对照标准,摸清底数,做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评估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对辖区内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能力现状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对照标准,找出差距,进行自我评估,逐级填报环境监察机构达标等级自我评估表(附件2)。结合本地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实际,将部分选配装备视情况作为本地标配装备。17个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自我评估表,请于2011年1230日前作为实施方案附件一并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三、强化措施,加大投入,尽快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转化为实际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与当地编制、人事部门协调力度,努力在机构与人员上求突破;加大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努力在执法装备、业务用房建设上求突破;加大对现有执法装备管理力度,积极开展现有执法装备使用培训,努力在保证装备正常运转形成实际战斗力上求突破。我厅将把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情况纳入全省环境监察年度考核。各市本级及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情况,请务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各市要认真总结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经验做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人:翟亮绪刘继强

  电话:0531---87299020

  附件:1.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环境监察机构达标等级自我评估表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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