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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0-11-04      来源:     作者:

  根据环保部《全国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通知部署,我省制定了《山东省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6月1日,在全省环境执法工作会议上省环保厅张晓东巡视员进行了动员部署,宣布了“青岛市(包括市南区、黄岛区、胶州市)、临沂市(包括郯城县、沂水县、费县)、德州市(包括禹城市、齐河县、平原县)环保局”为我省全国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单位。同时,要求非试点单位也要以环境稽查试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

  制定该《方案》的目的:以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严格环境执法,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权责明确和规范高效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环保执法队伍素质和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为主线,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试点工作原则,积极探索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纠正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模式,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全省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提供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扎实、业务过硬、监管有力、服务优良的环境监察执法队伍。

  该《方案》确定的试点内容:从稽查定位、污染源现场监察、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进行稽查试点。稽查方法主要采用案卷查阅与现场调查相结合。第一批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时间为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

  该《方案》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开展,并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重点。5月份逐级完成试点动员,6月10日前各试点单位的《试点实施工作方案》上报环保部,目前此项工作已完成;7—8月份,各试点单位按照省、市试点方案确定的试点内容、程序和方法进行试点;9月份,省环保厅将对各市稽查工作试点情况进行检查、调度;10月份,组织各试点单位相互交流学习,推广先进经验。11月份,各试点单位对照先进单位的工作经验,查找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提高。12月10日前,各试点市要对市本级及辖区内各试点单位的稽查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书面上报省环保厅。12月20日前,省环保厅组织对各稽查试点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内容包括:稽查试点组织开展情况、经验总结、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及对下一批稽查试点内容、试点方式的建议四个方面内容。12月30日前,省环保厅将全省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

  该《方案》向各试点单位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成立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分管厅长任组长,法规处、监察室、省环境监察总队等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试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等。各试点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进一步健全环境监察稽查机构、明确环境监察稽查人员,确定环境监察稽查职责,积极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试点。

  二要突出重点,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各试点单位要紧密结合当地环境监察重点工作,将国家、省重点监控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染源现场监察稽查重点;将群众长期投诉案件办理情况作为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稽查重点,切实通过完善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三是督促检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省环保厅在认真开展本级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的同时,负责对青岛市环保局、临沂市环保局、德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稽查工作;各试点市负责对辖区试点单位进行稽查试点。省厅将适时对各市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和指导,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市、区),省厅将通报表扬,并作为典型,向全省推广其试点经验。

  四是总结经验,全面提升我省环境监察执法水平。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稽查试点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奖惩机制和稽查试点工作经验。通过试点实践,明确提出对稽查定位的合理性和稽查内容、方法、程序可行性的验证结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对象和行政相对人提出合理的建议处理方式,同时对试点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逐步完善环境监察执法监督措施,全面提升全省环境监察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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