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临沂、德州市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0〕57号)要求,省环保厅制定了《山东省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单位根据《方案》要求,积极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探索总结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经验,为我省全面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奠定基础,努力提高全省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水平。
联系人:山东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 翟亮绪
电话:(0531)87299020
传真:(0531)87587569
E-mail:zhailiangxu@126.com
附件:山东省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山东省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严格环境执法,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按照环保部全国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权责明确和规范高效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环保执法队伍素质和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为主线,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试点工作原则,积极探索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纠正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模式,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全省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提供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扎实、业务过硬、监管有力、服务优良的环境监察执法队伍。
二、试点范围
青岛市(包括市南区、黄岛区、胶州市)、临沂市(包括郯城县、沂水县、费县)、德州市(包括禹城市、齐河县、平原县)环保局为我省全国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单位。
三、试点内容
(一)稽查定位
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和规范活动。
稽查主体为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稽查具体工作。稽查对象为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稽查内容
由于环境监察工作涉及面广,本次试点将紧紧围绕我省环境监察核心工作开展,具体时间为本年度和上一年度内稽查对象对其监管对象开展的下列工作进行稽查(有条件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稽查内容):
1、对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进行稽查。以我厅制定的“四个监管办法”、“联动查处制度”、“建设项目经常性监管意见”执行情况为主要稽查内容,检查《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查记录》、《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等相关材料,重点稽查对污染源监察频次的符合性、程序的合理性、检查记录的完整性、情况表述的准确性、处理意见与企业违法行为的匹配性,以及企业守法情况与报送信息的一致性。
2、对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稽查。重点稽查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实体内容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是否在2人以上,环境监察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与案由的匹配性,录音、拍照、录像等视听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监测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处理建议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匹配性等。
3、对环境违法案件处罚工作进行稽查(在青岛市进行试点)。重点稽查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程序、执法文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相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量罚是否得当。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从立案、调查、处罚、执行、文件归案等相关文书进行检查。有关执法文书参照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三)稽查方法与方式
方法:稽查方法主要采用案卷查阅与现场调查。
1、案卷查阅,包括对《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以及录音、拍照、录像等证据资料的查阅。通过案卷查阅,找出污染源现场监察、环境违法案件现场取证和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现场调查。针对案卷查阅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现场调查、核实。重点对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就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向监管对象进行询问。对稽查对象在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取证过程中职责履行情况,做出初步判断,提出整改意见。
方式:稽查的主要方式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
(1)日常稽查:按照季度稽查计划,结合实际工作,对下级环境监察工作按照稽查内容进行的稽查。
(2)专项稽查:在日常稽查基础上,对稽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或工作开展不力的下级环境监察部门,在特定时期、集中人员进行的稽查。
(3)专案稽查:对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中发现的个案问题,以及上级部门督办、群众投诉、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请求稽查的违法违规事件立案进行的稽查。
(四)稽查程序
稽查按照制定稽查计划、事先告知、实施稽查、文书制作、稽查建议执行和案卷归档等六个步骤执行。
1、制定稽查计划,包括确定稽查对象、明确稽查时间、内容和方法,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参加的稽查人员等。
2、事先告知,包括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下级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等。但不利于调查取证的不事先告知。
3、实施稽查,包括对稽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或取样监测等。
4、文书制作,包括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主要向组织稽查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稽查的对象、主要内容,稽查过程,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稽查建议等;稽查对象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实施稽查人员应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试点期间暂不涉及人员处理问题。
5、文书送达,将《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6、稽查建议执行,稽查对象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及时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稽查单位申请复核。
最后,案卷归档,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四、试点期限
第一批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时间为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
五、试点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5月)
5月15日前,省环保厅对全省环境监察稽查机构设立情况进行调研,在全省17市中确定稽查工作基础较好的3个市级试点单位;召开试点单位会议,明确环保部和省厅对环境稽查工作的总体要求,部署拟定稽查试点工作方案等。5月31日,召开试点单位分管局长、监察支队长稽查工作会议,调度各试点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修改省、市稽查试点工作案,明确稽查工作试点方法、步骤和稽查工作重点;6月1日,在全省环境执法工作会议上,由省环保厅张晓东巡视员进行动员部署,宣布青岛、临沂、德州三个市环保局代表山东作为《全国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单位》,同时要求非试点单位也要以环境稽查试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
(二)试点阶段(2010年6月-2010年11月)
6月8日前,各试点单位将试点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一式3份上报省环保厅,同时上报试点单位名称及联系人。6月10日前,省环保厅将全省环境监察稽查方案和开展稽查试点的市级和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名称及联系人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7—8月份,各试点单位按照省、市试点方案确定的试点内容、程序和方法,在做好市本级试点工作的同时,对下级环境监察大队开展稽查工作试点,对辖区试点单位的相关执法文书、档案资料进行规范统一,并将稽查工作开展情况以环境监察信息形式及时报省环境监察总队。9月份,省环保厅将对各市稽查工作试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调度、督促、指导各试点市稽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10月份,组织各试点单位相互交流学习,推广先进经验。11月份,各试点单位对照先进单位的工作经验,查找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提高。
(三)总结阶段(2010年12月)
12月10日前,各试点市要对市本级及辖区内各试点单位的稽查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书面上报省环保厅。12月20日前,省环保厅组织对各稽查试点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验收。内容包括:稽查试点组织开展情况、经验总结、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及对下一批稽查试点内容、试点方式的建议四个方面内容。12月30日前,省环保厅将全省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
六、试点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环保部门要把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试点作为加强环境执法能力、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手段抓好落实。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环保厅成立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分管厅长任组长,法规处、监察室、省环境监察总队等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试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等。日常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各试点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进一步健全环境监察稽查机构、明确环境监察稽查人员,确定环境监察稽查职责,积极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试点。
(二)突出重点,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各试点单位要紧密结合当地环境监察重点工作,将国家、省重点监控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染源现场监察稽查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将群众长期投诉案件办理情况作为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稽查重点,切实通过完善执法文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三)督促检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
省环保厅在认真开展本级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的同时,负责对青岛市环保局、临沂市环保局、德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稽查工作;青岛市环保局负责对市南区、黄岛区、胶州市,临沂市环保局负责对郯城县、沂水县、费县,德州市环保局负责对禹城市、齐河县、平原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稽查工作。省厅将适时对各市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和指导,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市、区),省厅将通报表扬,并作为典型,向全省推广其试点经验。各试点市要对县级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调度和总结,及时报送各试点单位工作信息,有关信息将在《山东省环境监察信息》上予以重点报导。各市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将纳入全省环境监察年度考核。
(四)总结经验,全面提升我省环境监察执法水平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总结稽查试点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奖惩机制和稽查试点工作经验。通过试点实践,明确提出对稽查定位的合理性和稽查内容、方法、程序可行性的验证结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对象和行政相对人提出合理的建议处理方式,同时对试点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逐步完善环境监察执法监督措施,全面提升全省环境监察执法水平。
附:环境监察稽查相关参考文书
环境监察稽查参考文书
稽查文书之一:
环境监察稽查事先告知书
(鲁环稽查告〔 〕第 号)
:(稽查对象名称)
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稽查内容)进行稽查,请予以配合。
现需你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
2、
3、
4、
特此通知。
稽查人员: 职务:
职务:
联系电话:
山东省环保厅(印章)
年 月 日
稽查文书之二:
环境监察稽查调查询问笔录
案由:
被询问(调查)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 住址: 联系电话: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自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询问(调查)人: 记录人:
参加人: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被询问人: 询问人:
记录人: 年 月 日 (注:本页不够用,可用续页)
稽查文书之三:
环境监察稽查调取资料清单
日期: 时间: 地点:
案由:
调取资料缘由:
调取资料清单
序 号 |
资 料 名 称 |
是否原件/复印件 |
页 数 |
备 注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调取人: 被调取资料单位经办人:
稽查文书之四:
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
(环监稽查报告〔 〕第 号)
厅领导批示: |
案 由 |
|
稽查对象 |
|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
|
电话 |
|
地 址 |
|
稽查经过: |
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
处理依据: |
稽查人员处理意见与建议:
稽查人: 年 月 日 |
监察机构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有关证据 份
稽查文书之五:
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
(鲁环稽查意见〔 〕第 号)
:(稽查对象名称)
年 月 日我厅对你单位
(稽查内容)进行了稽查。查明事实和结论如下:
现依据 第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整改意见:
,你单位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山东省环保厅。
如对上述事实及整改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意见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山东省环保厅申请复核。
山东省环保厅(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