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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督办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4      来源:     作者:

  各市环保局:

  为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督促排污单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迅速解决自动监控小时均值反映的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省监控平台联网的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督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办内容和程序 

  (一)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小时均值超标0.1倍及以上的污染源单位,市级监控(监测)中心经审核后4小时内书面通知市环境监察支队,其中24小时内同一企业同一监控点位相同污染物超标的,不再发送通知。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对市级监控(监测)中心数据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接到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组织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开展调查取证。市级环境监察支队在48小时内通过《山东省环境监察业务平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调查处理反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小时均值超标现场处理明细表》;每天超标督办汇总情况须在第四日上午9点前通过“系统”填报《小时均值超标现场处理汇总表》。 

  (三)省环境监察总队每周汇总各市超标督办情况,将督办情况报厅所有领导阅示,厅领导根据督办不到位问题可提出进一步督办的要求,并由监察总队督促落实。 

  二、相关要求 

  (一)各市环保局要确定1名局领导负责本项工作,确定市监控(监测)机构环境监察支队2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并于7月26日前将相关负责人及联系人报送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和环境监察总队。 

  (二)对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调查处理情况,省环保厅每月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开,并对不按规定移交数据、上报信息不严不实、调查处理不到位的市环保局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书面报当地市政府分管领导。 

  (三)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督办系统”建成运行后终止施行。对市控及以下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的调查处理,由各市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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