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环境网站就“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到2016年1月6日,共收到5条意见和建议。
根据网友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环保厅经过认真归纳、整理,已发送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其中,有网友针对草案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提出质疑:“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说法欠妥。车、油并非车主所产,排放超标却让百姓负责。”这样的说法具有片面性、误导性。企业应当生产和销售符合现行标准的产品,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企业生产和销售合乎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在用车辆进行管理,交管部门负责管理车辆登记、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情况等,交通部门管理营运车辆、环保部门对在用车辆环保达标实施管理。同时车主作为车辆拥有者使用者,理应担负起车辆使用过程中有关的责任。在整个污染治理过程中,切不可放大任何一方的责任。只有做到各负其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才能取得效果,否则机动车污染防治将因在某一方面的不足,而导致其他的努力都付诸东流。
大气污染防治对于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感谢公众关心地方立法工作,希望在今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同时,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山东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