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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环保税适用税额
强化协作有序推进排污费征管数据资料移交
发布日期:2017-12-14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2版     作者:周雁凌 季英德 王学鹏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王学鹏济南报道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扎实推进环保税开征准备工作,山东省成立了由省财政、地税、环保等部门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联合工作组,厘清三部门工作职责,细化措施目标。

  今年9月30日,山东省环保厅与省地方税务局交接了首批排污费征管数据资料,移交内容为全省2016年度和2017年上半年排污费征管污染源的信息数据。

  《决定》明确了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据了解,这一标准与目前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执行的排污收费标准一致,主要是考虑2015年全省刚调整完善了排污收费政策,规定2017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调整为每污染当量6元。

  近年来,山东省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部分流域水质持续改善,但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省现行水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与其他省份拟定的适用税额相比,已处于较低水平。

  结合全省水环境现状,参考周边省份税额拟定标准,《决定》明确了山东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与现行的水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相比,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每污染当量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平移为适用税额,即每污染当量3元;“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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