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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
发布日期:2017-12-13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王传秋 张豹

   在垃圾处理生态补偿付费机制的设定上,建议采取“定额管理,超额加价”方案。即以区县人口基数为本底,测算并分配各相关区县的垃圾量定额指标。超过定额指标的,缴纳标准按比例上浮。

  ◆王传秋 张豹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生活垃圾量不断增加,而与之相匹配的处理处置设施及场所却严重不足,构成了各地当前垃圾处理的困局。

  同时,伴随着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持续增加,垃圾填埋量也在持续增长,垃圾渗滤液继续积存下去将积重难返,无论是垃圾处理负载能力还是垃圾处理厂周边环境都将面临极大风险。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已是迫在眉睫。

  但是,在调研中笔者发现,目前部分地区对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缺乏认识,思维还停留在老观念上。某县在把垃圾送去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后,还认为垃圾处理场应该给他们补偿。实际上,现在的垃圾送处理场后直接焚烧处理,已经不允许再从垃圾中分拣所谓的“宝”。

  同时,当前企事业单位垃圾处理收费率相对较高,但个人家庭垃圾处理收费率过低。比如,山东省济南市各区垃圾处理平均收费率仅60%左右,垃圾收集、运输及终端处理全过程严重收不抵支,加大了市区财政负担。从目前的运行机制来看,各区政府承担着垃圾收集运输责任(收费归区所有),市政府承担着垃圾处置和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市级无收费)。市区两级政府在垃圾处理上责权利不对称,区级政府存在着垃圾处置责任缺位问题。

  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首先需要统一认识,厘清责任,明确补偿主体和受益主体。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市区政府、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及城区居民的补偿主体责任。明确垃圾处理场周边区域为受偿主体,构建生态补偿的责权利关系。同时,进一步细化市区两级政府责任,明确区级政府作为垃圾收运处置的主体责任,在垃圾收费权全部下沉区级的现状下,垃圾的末端处置应由现在的市级承担改变为市区两级共同承担。

  其次,改革收费机制,完善管理,强化垃圾处理资金保障。要研究建立市级城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区县自行征收,全部上缴市级国库,实行市区两级分成的新收费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垃圾收费管理,符合公共产品中“使用者付费”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并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垃圾处理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污染者付费,倒逼减量,建立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如何付费是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应予以重点研究。在垃圾处理生态补偿付费机制的设定上,建议采取“定额管理,超额加价”方案。即以区县人口基数为本底,测算并分配各相关区县的垃圾量定额指标。超过定额指标的,缴纳标准按比例上浮。

  第四,整合资金,点面结合,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方式。在垃圾终端处理点上,探索多元化的垃圾场周边生态环境治理方式,消除“邻避现象”。在垃圾源头治理上,建立与生态补偿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领域,解决政府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样,在垃圾收运领域也可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进行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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