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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04-05-17      来源:     作者: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是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大措施和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小城镇环境建设,提升其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组织形式。为规范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范围,包括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和乡。
二、申报条件
    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并设专门的创建办公室。
2、编制环境规划并批准实施。
3、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附录一)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按照自愿原则,对照《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
1、申报程序。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批准,由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批准后,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录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县(市)、市(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核准的申报表。
    3、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四、考核
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
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报告。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审查意见。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收到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和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 审查意见后,组织有关 专家对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合格的乡镇,向社会公示。
在公示过程中,对有疑问的乡镇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批、命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专家组提出的复核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六、监督管理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2、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从被命名的第2年起,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环境规划实施、乡镇建设与管理、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状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附录一:《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附录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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