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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江苏省扬州市等37个市(县、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     作者: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4年 第3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经我部考核、公示、审定,江苏省扬州市等37个市(县、区)已经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指标要求,现决定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  

    希望获得称号的地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贡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县、区)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县、区)名单 

  

    江苏省 扬州市、镇江市、如东县、海门市、扬中市、丹阳市、

  句容市、镇江市丹徒区、扬州市邗江区、宝应县、

  高邮市、扬州市江都区、南京市溧水区

  浙江省 德清县、嘉善县、杭州市西湖区、宁波市镇海区、洞头县、天台县、长兴县、云和县、遂昌县、泰顺县

  福建省 长泰县、南靖县、德化县、永春县、泰宁县

  辽宁省 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

  山东省 寿光市

  河南省 栾川县

  广东省 珠海市香洲区

  四川省 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新都区、新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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