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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第五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函[2013]11号
发布日期:2013-01-29      来源:     作者:
 
 

山东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广东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部决定开展第五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地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着力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二、各试点地区要不断深化生态市(县、区)建设工作,尚未达到生态市(县、区)建设指标的地区,要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一阶段目标,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已通过生态市(县、区)考核验收并获称号的地区,要围绕“经济发达、生活富裕、环境优美、社会和谐、行为文明”的目标要求,科学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规范实施。   

  三、各试点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做好引领、当好示范,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我部将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适时推出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进典型。

  附件:第五批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15日  

  

抄送:山东省文登市、乳山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于洪区、棋盘山开发区、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江苏省常州市、苏州市、溧阳市、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安徽省绩溪县、宁国市人民政府,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四川省郫县、蒲江县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人民政府,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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