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开展环保系列创建活动,推动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促进全省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准备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的市、县(市、区)和乡镇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生态工业园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环保系列创建活动,参照执行。
一、总量减排方面
1、完成了省、市、县下达的治污减排任务。
2、省控重点企业95%以上完成了治污减排任务并实现了达标排放,凡在技术上可行的全部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并实现了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
二、环境质量方面
1、空气环境质量
设区市建成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全部按规定建成,并正常运转。生态市、环保模范城市城区好于二级标准(含二级标准,下同)的天数必须达到310天以上。生态县(市、区)、生态示范区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必须达到280天以上。
2、水环境质量
辖区内河流、湖泊、水库、近岸海域水质达到省规定的目标要求。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方面
1、城市污水处理厂已建成且正常运转,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必须达到80%以上。
2、市、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实现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3、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已建成,环保模范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4、设区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运营必须达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所辖县(市、区)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必须达到100%。
四、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方面
1、无严重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
2、无限批区域或企业。
3、经济开发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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