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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5-28      来源:     作者:

鲁政办字〔2014〕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完善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建设“美丽中国”、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乡建设发展水平的重点工作,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省70%的建制镇驻地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小清河流域80%的建制镇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污水收集管网逐步完善;所有农村新型社区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村镇建立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基本实现“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区)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体系。

  二、加强规划建设 

  (一)完善设施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人口状况、地形地貌等特点,遵循“城乡一体、区域统筹、适度超前、经济适用”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乡镇和农村新型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县域垃圾处理场、垃圾中转站等基础设施,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二)合理确定工艺布局。各地要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工艺布局。按照“城(厂)边接管、就近联建、鼓励独建”的原则,靠近城市周边的村镇,可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厂集中处理;靠近工业园区的村镇,可将污水纳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以工业污水处理带动周边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提倡相邻乡镇联合建设污水处理厂,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方以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建制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采用自然、生态的污水处理方式。每个乡镇要建设一个以上垃圾中转站(场),每个村庄要因地制宜建设若干垃圾收集点;距县(市、区)现有垃圾处理场超过20公里的乡镇,可依据规划合理选址建设新的垃圾处理场。

  (三)加快设施建设。各地要依据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分年度列出项目实施计划,并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落实项目用地,妥善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基础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对政府投资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逐步推行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行为,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四)注重设施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垃圾收运设施要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建成并投入运营。按照“厂网配套”的要求推进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选择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新建管道要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要根据村镇人口规模、经济实力、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合理设置垃圾中转站,购置垃圾转运密闭车辆,建立健全村镇环卫保洁队伍,确保垃圾应收尽收。

  三、确保建设运行资金 

  (一)多渠道筹集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政府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积极争取国家环境治理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放开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采取合资、合作、PPP、BOT、TOT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二)适时征收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费。省物价、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村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指导各地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建有污水处理厂的乡镇范围内,对向污水处理厂管网排放污水的用水户,适时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在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处理的县(市、区),应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具体办法授权市政府制定。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将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调整不到位的,政府财政要给予补贴。加大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切实提高收缴率。鼓励农村(社区)集体收入补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经费,采用“一事一议”政策解决部分资金问题。

  四、落实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政策。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优先保障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价格扶持政策。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按照大工业电价执行。支持电厂焚烧处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对发电企业按污泥处理量适当给予电价补贴。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

  (三)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把建设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实行部门协调联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引导和支持。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村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土地供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处理达标。价格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村镇发展水平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合力。

  (三)加强工作督察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建立完善监管、考评、奖惩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工作。各市每年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本辖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列入规划的村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定期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5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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