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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学校指南
发布日期:2006-11-01      来源:     作者:

                         第一部分     “绿色学校”创建指南

    一、 “绿色学校”的产生
    (一)世界环境教育发展的简要历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生产能力不断提高,规模不断扩大,致使许多自然资源被过度利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面对全球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际社会达成了共识: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重要的治本措施。环境保护,教育为本。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是全球环境教育运动的发端。会议强调要利用跨学科的方式,在各级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中、在校内和校外教育中进行环境教育。随后环境教育开始体现在各国政府工作中,并逐渐形成全球性的环境教育行动。
    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前苏联的第比利斯召开了政府间环境教育会议。在第比利斯会议上,各国初步意识到环境教育在教育中的重要性,《第比利斯宣言》指出“从其基本性质看,环境教育对更新教育过程可以做出贡献”,还呼吁“要有意识地将对环境的关心、活动及内容引入教育体系之中,并将此措施纳入到教育政策之中”。第比利斯会议是环境教育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第比利斯宣言》突破了环境教育概念以知识为主的特点,明确提出环境教育的目标包括意识、知识、技能、态度和参与五个方面,拓展了环境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把环境教育引入了一个更广阔的空间,为全球环境教育的发展构建了基本框架。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可持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1世纪议程》。《21世纪议程》第三十六章的主题为“促进教育、公众认识和培训” 。教育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得到充分肯定 。通过此次会议,可持续发展思想对环境教育起到了导向性的作用,它不仅要求教育要“对环境友好”,要在教育中培养环境意识、环境关心、环境伦理、环境能力、环境行为、环境价值观,而且要求教育关心人的需求,以人为核心,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培养未来“合格而负责任的公民”,从而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协调进步。这是一种全新的教育形态。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提出“为了可持续性的教育”(Education for Sustainability),要求把环境教育与发展教育、人口教育等相融合,建立了环境、人口和发展项目(EPD项目),开始将环境教育转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希腊的塞萨洛尼基召开会议,确定了“为了可持续性的教育”的理念。这标志着环境教育已不再是仅仅对应环境问题的教育,它与和平、发展及人口等教育相结合,形成了“可持续发展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思想的出现,为“绿色学校”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中国环境教育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环境教育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国环境教育在理论和实践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发展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
    起步阶段(1973年-1983年):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后,环保工作开始受到关注。在70年代末80年年代初逐渐在中小学课程中增加环境科学知识内容。
    发展阶段(1983年-1992年):国家教委在1987年颁布的教学大纲中强调小学和初中要通过相关学科教育和课外活动、开设讲座等形式进行能源、环保和生态的渗透教学,有条件的开设选修课。
    提高阶段(1992年至今):国家教委在1992年新大纲中明确提出在相关学科教学内容中的环保知识和教学要求。1995年在北京召开环境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教材表彰大会,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的环境教育工作。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与中国政府和民间组织进行合作,开展了环境教育研究和培训,加强人员交流以及中小学环境保护活动,为中国环境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使中国环境教育界与世界环境教育界联系得更加紧密。1996年以后 “绿色学校”的创建使我国环境教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三)“绿色学校”的产生背景
    近30年来,环境教育逐步从单一环境知识灌输,扩展到知识、意识、技能、态度、参与五个方面的目标,继而发展到融学校政策、管理、教学、生活为一体的全校性、综合化的“绿色学校” 模式。
    1994年欧洲环境教育基金会(FEEE)首次提出了一项全欧“生态学校计划” (Eco-Schools),也称“绿色学校”计划 。到2001年初,该计划已扩展至21个国家的近 6000多所学校。这个计划在爱尔兰称“绿色学校”,在德国称“环境学校”,在英国、葡萄牙等国家称“生态学校”等,名称虽然不同,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那就是用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的基本理念和标准来评定学校的各项工作,包括课程设置、课堂和课外教学、师生教育、学校管理、校园设施和文化建设等各个方面,也包括学校的计划、实施、评价等各个环节。“生态学校计划”通过召开“生态学校年会” ,发行《生态学校通讯》,建立生态学校网站,加强各国“生态学校”之间的联系,推动欧洲各国学校的环境教育的发展。实践证明,创建“生态学校”对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具有显著的效益。此后不久,“生态学校”的概念和实践方式被广泛在世界各地传播,澳大利亚、印度、美国、泰国、南非、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相继引入“绿色学校”理念,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的活动。可以认为,目前国际上认同、重视和提倡的“绿色学校”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学校开展可持续发展教育的有效模式。
    1996年中国国家环保局、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联合颁布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提出:“到2000年,在全国逐步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自《纲要》颁布起,在教育部门主导,环保部门配合的推动下,许多学校积极开展了创建“绿色学校”的活动。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又于2001年3月联合下发《关于联合表彰绿色学校的通知》(环发[2000]73号),并在2000年11月首次表彰了全国105所“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首批表彰的学校是中小学校,随着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发展,将逐步扩展到从幼儿园到大学正规教育的全过程,我国“绿色学校”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将逐步得到完善。

     二、“绿色学校”的概念及创建意义
    (一)“绿色学校”的概念
    “绿色学校”是指在实现其基本教育功能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在全面日常管理工作中纳入有益于环境的管理措施,充分利用校内外一切资源和机会全面提高师生环境素养的学校。
    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与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2001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三部分第17条强调:“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应当体现时代要求。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环境意识是现代社会和未来发展对每个人基本素质的普遍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教育是现代素质教育的基本内容之一,“绿色学校”是学校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二)创建“绿色学校”的意义
    学校是传播人类精神财富、培养青少年环境意识和参与能力的重要场所。创建“绿色学校” 有助于加深师生对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师生环境素养,使其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更加重视对环境的保护。“绿色学校”不仅能使教师和学生的环境素养得以提高,学校环境得到改善,而且还通过学生带动家庭、通过家庭带动社区、通过社区又带动公民,使更多的人广泛地参与保护环境的行动,促进学生、教师、学校、社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民间团体在学校环境教育和管理上的合作。
    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不仅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而且是新形势下环境教育的一种有效方式。环境素养和行为应是“绿色学校”所有学生生活和道德精神的内在组成部分,“绿色学校”的环境、生活、文化和有益于环境的方针和管理体系,对学生理解可持续发展思想,提高学生基本素质有着特定的意义。因此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为素质教育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和有效的途径。
    创建“绿色学校”是学校参与全社会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行动的起点和标志。学校应该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渗透到学校日常管理实践的各个方面。促进学校环境管理体系和相关档案资料的建立,提高环境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减少学校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回收再生资源,营造优美环境,校园环境更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学校通过节纸、节水、节电等节约和节能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事故隐患,明显地减少浪费,节省学校财政开支,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培养师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学校可以获得环境教育的指导、资料和信息,不断充实和提高素质教育水平。
    学校通过创建“绿色学校”,向当地、全国乃至国际社会介绍和交流自己的经验,提高自己在本地区的声誉和形象,有利于学校自身的发展。
     三、创建“绿色学校”的原则
    (一)整体发展原则
创建绿色学校应遵循“整体发展原则”,即学校在现有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不断保持和完善已有的环境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动学校在各个管理领域,如行政管理、教学和教务管理、思想品德管理、团队活动管理、后勤管理中,融入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创建“绿色学校”的过程中通过制定计划、采取措施、检查纠正和总结提高的管理模式,以及通过建立机构、组织培训、完善教学资源、建立档案、交流信息等环节,科学、系统地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使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与现有的管理体系相协调,并通过有效地持续不断地改进,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共同参与原则
创建“绿色学校”活动是一个共同参与的过程,要求校长、中层领导、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根据自己的职责共同参与,为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鼓励家长、专家、社区、媒体、政府机构及人员的有效参与。
学校在对环保工作和环境教育活动进行决策和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应注重民主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体现师生的有效参与,特别是学生的参与。
    (三)循序渐进原则
“绿色学校”活动应当是一个长期保持并发展的过程。在创建“绿色学校”过程中,特别在环境建设和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方面,应依据本地本校的现实条件和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循序渐进,逐步提高。
    (四)因地制宜原则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文化背景都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学校之间在经费、设施、师资、生源、资源和环境条件等方面也有所不同。因此学校应根据自身的条件,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扬长避短,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师生智慧,充分体现活动和参与方式的多样性,积极推进“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四、创建“绿色学校”的步骤
    创建“绿色学校”包括以下6个步骤:        
    (一)学校做出关于创建“绿色学校”决定,成立相应机构。
    学校决定创建“绿色学校”应形成学校正式文件,并成立创建“绿色学校”领导机构,如设立“绿色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教育热心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环境教育或环境保护的专家等。“绿色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由校级领导担任,“绿色学校”领导小组任命环保督导员,具体负责联络、协调、组织有关创建“绿色学校”的工作。
    将以上内容形成文件,报告当地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 ),登记备案,得到当地主管机构的指导。向全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公布创建“绿色学校”的决定,同时将此信息向社会公布,以得到学生家长、社区、媒体和有关机构的支持和指导。
    (二)制定创建“绿色学校”计划
  1.学校内部环境及环境教育现状调查
为了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避免浪费,在制定创建“绿色学校”计划前,学校首先应对照“绿色学校”创建指南及当地评估标准,对学校内部环境及环境教育现状进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
    (1)成立调查小组,小组成员主要由学生组成,教师进行指导。明确职责,确定主要调查的项目。
    (2)确定调查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教育现状和校园环境现状。
    环境教育现状包括:
    各学科渗透环境教育的方式和效果
    课外、户外和校外环境教育活动的开展
    教师参加环境教育培训和进行环境教育科研等
    校园环境现状包括:
校园建筑物的环境特性,如采光、温度、湿度、隔音等
校园绿化美化情况,如绿化面积、树木和花卉的种类、布局等
校园环境现状如:教室、办公室、仓库、食堂、厕所、锅炉房、地下室、图书馆、实验室、医务室的环境现状,有无污染因素
废物回收和处理情况
师生健康、公共卫生现状
学校每年各种资源和能源消耗情况
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措施及其效果
学校周边环境现状和影响学校环境的因素等
   (3)确定调查的方式。调查小组依据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
可以利用观察、问卷调查、采访、查阅档案文件等调查方法,同时可利用拍照、录像、录音等技术手段进行调查、收集数据,保证调查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
应吸收学生参加调查小组,让他们通过具体的工作,提高意识和锻炼能力。调查小组成员要客观面对调查获得的第一手数据。教师既是指导者,又是合作者。有条件的话,可聘请校外有关人士进行指导。
    (4)调查结果分析。调查小组成员最后将调查数据资料汇总、分析和讨论,明确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撰写学校环境和环境教育调查报告,递交“绿色学校”领导小组作为计划和决策的依据。
      2.制定创建“绿色学校”计划
     根据调查结果,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在人力、经费有保障的条件下,从课程渗透、课外和校外以及社区活动、学校环境管理、校园绿化美化四方面来考虑制定创建“绿色学校”的计划。
    (1)环境教育课程渗透。环境教育具有跨学科、综合性、与社会实际问题和学生个人生活联系紧密的特点,符合世界教育改革逐步走向综合性的发展趋势,能够为实现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目标提供有力的支持。
    学校应参照教育部对基础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要求,将所有与环境教育有关的内容和要求摘选和集中。依据环境教育的特点由学科教研负责人组织本学科任课教师编写本学科的渗透方案。教务部门应协调各学科教师就环境教育教学研究和课堂观摩进行交流,以加强环境教育教学在各学科知识、意识、技能、价值观、参与范畴的渗透。
    可充分发挥环境教育综合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利用中小学教学大纲中设立的综合实践课和研究性学习所提供的课程机会,拓展环境教育的空间和教育的形式,增加环境教育的实践内容,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环境教育课外、校外和社区活动。《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18条指出:“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是中小学德育的重要载体。小学以生动活泼的课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为主,中学要加强社会实践环节。中小学校要设置多种服务岗位,让更多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要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创建“绿色学校”要求学生主动参与各种课外、校外和社区的环保活动,参与学校、周围和社区的环境改善,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中小学的德育内容。2000年11月,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和团中央颁发《关于印发2001—2005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的通知》,提出了不同年龄阶段科普教育目标中有关环境教育内容的要求,根据学生现有知识,设计以学生为中心、围绕生活常见的现象和问题、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多种课外、校外和社区环境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环境道德和环保行为的养成。
    (3)学校内部环境管理。实行节纸、节电、节水、垃圾减量及回收利用,推行绿色消费等有益于环境的行动和学校管理制度。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妥善处理污染物,符合水、大气、噪声、放射性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环保法规。保障师生的安全、卫生和健康要求。
    (4)绿化美化校园。学校应制定和实施全校的绿化、美化等措施和计划。同时还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健康、卫生和环保等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相关的计划。
    (5)创建“绿色学校”计划的内容。创建“绿色学校”计划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  计划制定的必要性
  目标和要求
  计划实施时间和工作进度安排
 计划执行与相关人员的组成和分工
 经费预算及分配
 检查或考核的方法和要求
    (三)实施创建“绿色学校”计划
    组织培训、充实所需的资料和设备、建立“绿色学校”档案等措施是实施创建“绿色学校”计划的基本保障,并为学校内部的自我评估和外部的评估验收提供依据。
    1、培训
    教职员工是环境教育的推动者,教职员工的环境知识和能力直接涉及到创建“绿色学校”的成效。学校应积极为教职员工提供参加各种环境教育培训的机会。
    培训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环境科学基础知识、环境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绿色学校”和环境管理体系基本概念。行政管理人员、任课教师、职工应该在内容上有所侧重。环境科学基础知识是行政管理人员、任课教师的基础内容,行政管理人员应侧重对环境管理体系基本概念和“绿色学校”理念的理解,任课教师还应侧重环境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一般职工应侧重具体环保观念和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园艺等技术操作的培训。
培训层次分为全国、地区和本校三级,从主题上可分为专题培训和综合培训两种。
    2、创建“绿色学校”活动所需要的资料及设备
    按照教育管理部门的要求,学校要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筹集和划拨资金,充实和更新教学资源,包括有关环境类书籍、报纸、期刊、幻灯片、录象带、专题教学资料或教学资源库光盘、挂图、标本、计算机、实验仪器等教学设备和活动场地,保证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开展。应该充分利用校园已有的条件和资源开展环境教育。
     3、 信息交流
    将创建“绿色学校”的有关信息,如计划、行动方案及取得的经验等,通过通讯、简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互联网等不同的形式不断向学校内部和外部传播,并将学校外部的相关信息传达到校内。建立各种信息渠道,不断获取有关 “绿色学校”、环境教育、环境保护的有关信息。学校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地获取最新信息。
    内部包括:校长、中层领导,教职工、学生。
    外部包括:政府、媒体、社区、学生家长。

    4、“绿色学校”档案
    “绿色学校”档案是学校创建过程的记录,档案也是对学校创建“绿色学校”活动进行评估的依据。
     “绿色学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创建“绿色学校”的决定、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教学活动的计划、项目等
    有关文件
 学校内部的环保规章制度等文件
 会议记录、大会发言稿、备忘录、有关活动实施报告、自我检查评估报告、总结
 各种环保和环境教育活动实况录像、图片、网页和多媒体内容
 有关本校创建“绿色学校”的相关新闻报道材料等
 教师有关环境教育的教案、多媒体软件、调查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科研论文、书籍等
 学生有关环保作品、宣传资料、广播稿、问卷调查表等
 环保和环境教育类图书资料的整理以及使用情况登记
 各种获奖证明
 校园环境建设工程及设施(如绿化、锅炉改造、厕所和食堂改造、新建校舍、铺设管线等)的主要资料
 用于“绿色学校”工作和活动的财务报告
 教师参加各级环境教育和“绿色学校”方面的培训记录和相关活动证明
    (四)自我检查与纠正
    在实施创建“绿色学校”计划的过程中,根据制定的计划目标和工作进度安排,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在环保行动计划和环境教育计划完成后,环保督导员要向学校“绿色学校”领导小组提交计划实施的评估报告,促进计划的有效完成和提高策划的水平。评估考核工作是不断循环的过程。
    “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应是学校自我检查与纠正的主体。自我检查与纠正可以从各部门做起,整体的协调和监督落实工作由领导小组完成。
    (五)申请验收
  学校在自我检查与纠正的基础上,按照本地区“绿色学校”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如果“绿色学校”领导小组的自评报告证明学校已经达到了本地“绿色学校”的评估标准,就可以向当地主管机构申请“绿色学校”的命名。各地主管机构通常设立在当地环保局宣教部门或教育厅(局)有关部门,主管机构成员通常由教育厅(局)主管人员、环保局(厅)主管人员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教育专家组成。“绿色学校”申请命名逐级进行,获得当地“绿色学校”命名的学校才有资格申报上一级“绿色学校”的命名。


                    第二部分   “绿色学校”评估指南

     一、原则
    (一)客观性
     “绿色学校”评估应以“绿色学校”档案中的数据和事实,以及实地检查验收情况为主要依据,保证“绿色学校”评估的客观性。
    (二)公开性与公正性
评估过程要公开,在学校实地评估结束后,评估验收组对于存在的不足要以明确的书面建议方式告知学校。评估工作要保留原始记录等档案资料,在评估过程中保持公正,评估结果要在学校和学校所在社区公开。
    (三)本地化
    各地应依据国家表彰“绿色学校”核心评估标准,制定出适合当地条件,突出地方特色的“绿色学校”评估标准。要鼓励学校在创建“绿色学校”的过程中,在满足评估基本要求的情况下,表现出教学活动和环保行动的特色和多样性。
    (四 )鼓励为主
    在评比过程中要充分肯定学校已取得的成效,鼓励学校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二、国家表彰“绿色学校”核心评估标准
    1.成立“绿色学校”领导机构,任命本校的“环保督导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制定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绿色学校”计划。
    2.学校为各类环境教育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和物质、技术保障。
    3.学校环境管理措施有力,体现环境保护概念。降低污染、垃圾减量、节约和回收资源、节能等环保措施取得明显效果。
    4.“绿色学校”档案原始数据和文件完整,分类清楚,形式多样,长期积累。
    5.在各学科教学中进行环境教育渗透,效果良好。
    6.开展环境教育的研究,鼓励教师参加环境内容的继续教育及相关培训。
    7.学校具有明显的环保宣传教育氛围,师生环境意识高,积极参与各类环保活动。
8.学校倡导环保生活方式,师生在社区和个人生活中自觉注重环保实践。
    9.学校努力绿化美化校园,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10.学生在校内成立环保小组,参与学校环境管理。

    三、评估办法
    1.省级“绿色学校”命名必须有详细的评估标准。地市级命名应在省级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标准应与省级“绿色学校”相关标准和基本规定一致。
在省级“绿色学校”评估标准中,国家表彰“绿色学校”核心评估标准权重总和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总权重的70%。
    2.“绿色学校”的评估工作由本地主管机构负责,主要工作包括制定本地“绿色学校”评估标准和申请、命名办法;组成由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有关人员、环境教育及环境保护的专家组成的“绿色学校”验收组对学校进行验收。
    3.主管机构审核“绿色学校申请表”, 安排验收申请表审核通过的学校。
当需要验收的省级“绿色学校”数量较大时,可由省级主管机构选定人员协助验收,或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地市级“绿色学校”必须全部实地验收。
    4.“绿色学校”验收组按照本省的“绿色学校”评估方案进行评估,向受验学校提出具体书面审核意见。
    5.验收结束后2个月内,主管机构将评审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学校。


                   第三部分     “绿色学校”活动管理指南

    一、省级及地市级“绿色学校”申请步骤
    “绿色学校”命名分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省级“绿色学校”在地市级“绿色学校”的基础上命名。县级“绿色学校”的命名活动在地市级主管机构指导下进行,需将命名学校和相关文件向地市主管机构备案。
    (一)申请条件
1. 1.申请省级“绿色学校”命名的学校应具备地市级“绿色学校”称号达一年以上。申请地市级“绿色学校”命名的学校,应在当地主管机构指导下创建“绿色学校”达一年以上。
    2.已在主管机构登记备案。
    3.三年内无环境违法和受到环保处罚记录。
    (二)申请命名
    1.地市级和省级“绿色学校”每1-2年命名1次;
    2. 具体时间由各地掌握。
    (三)“绿色学校”命名和指导
     1、命名
    (1)省、地市绿色学校活动主管机构每1-2年命名一次本地区的“绿色学校”。由教育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公布“绿色学校”命名结果。
    (2)获得“绿色学校”称号的学校,将得到由主管机构颁发的奖牌和证书,有效期为4年。4年后需重新申请验收和命名。
    (3)地市级主管机构在每年命名之后的1个月内将年度“绿色学校”名单以及学校基本情况表报送省主管机构备案。
    (4)主管机构应对已命名的绿色学校进行1-2年度间隔的中期抽查验收和确认。若不符合评估标准,发现有污染环境的问题或明显违反“绿色学校”创建原则等,没能通过年度抽查验收,主管机构随时可以取消其“绿色学校”称号,并予以公布。
     2.指导
    (1)主管机构一般由环保局(厅)宣传教育部门和教育厅(局)的基础教育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协调、指导当地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开展。它应为学校提供当地“绿色学校”的评估标准,以及相关资料。  
    (2)省级“绿色学校”评估标准应报送“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审核。
    (3)省级主管机构人员应接受国家举办的“绿色学校”相关培训。连续两年未参加国家举办相关培训的省份将不能获得“绿色学校”活动优秀组织单位的表彰。地市级主管机构成员应接受国家或省级举办的“绿色学校”相关培训。
    (4)各级主管机构具有组织与指导“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推荐工作,并对评估和管理办法进行解释的责任。

    二.国家表彰“绿色学校”工作的要求和步骤
  为了推动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开展,国家原则上每两年对省级“绿色学校”中的先进学校进行一次表彰,并对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中的先进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为作好这项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成立全国 “绿色学校” 表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物。
    (一)申请、推荐程序和要求
    1.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从2000年起两年下发一次关于表彰全国 “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省级主管机构应将文件精神告之地市级主管机构和所有获省级“绿色学校”称号的学校。这是该省参加全国“绿色学校”表彰的先决条件。
    2.省级“绿色学校”有资格申请国家表彰。省级绿色学校可向省级主管机构领取和填报“绿色学校表彰申请表”。
    3.省级主管机构在收到学校“绿色学校表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规定日期内,按照分配名额,审查确定各省候选学校名单,并对拟推荐的学校进行实地检查,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额推荐。
    4.在推荐表上必须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的公章,各项内容都要填写,否则无效;申报材料必须都是原章,复印无效;每所学校申报的纸质材料均需统一装订成册,规格同于A4纸;材料中必须包括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主要档案资料,其中包括“绿色学校申请表”一式三份、文字总结材料、声像资料(录像带或VCD光盘)和图片资料等一式两份。同时要上报省级主管机构实地检查的评审报告。
    5.“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个人由省级主管机构等额推荐。推荐对象为学校、教育部门、环保部门在创建“绿色学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各省名额在每次表彰通知中确定。
    6.优秀组织表彰对象为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地区的教育和环保主管部门,由各省推荐与国家指定相结合。
    (二)审读申请材料
    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读,填写审读表,汇总统计数据,将申报材料和审读报告报送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
    (三) 抽查
    1.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抽查的地区和学校,并确定抽查人员、时间、方式。
    2.抽查工作可在当地主管机构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当地主管人员需向抽查工作人员汇报主管机构组织、指导开展“绿色学校”活动的情况,展示有关的工作档案资料。
    3.抽查工作人员在完成抽查后,向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抽查工作报告。
    4.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在经过审评后确定全国表彰的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先进学校名单、先进个人名单、优秀组织单位名单。
    (四)表彰和奖励
    1.国家表彰“绿色学校”的名额由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确定。国家表彰“绿色学校” 的名额分配比例,原则上以省级“绿色学校”总数的百分比来计算,每次表彰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各省“绿色学校”的总数,并提出国家表彰的百分比建议。在国家表彰“绿色学校”的通知中,将附有各省的“绿色学校”表彰名额分配表。
    2.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确定全国表彰的“绿色学校”、先进个人、优秀组织单位名单后,由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表彰,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3.教育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向在全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获得先进学校、先进个人、优秀组织单位颁发表彰奖牌和表彰证书。
    4.全国“绿色学校”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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