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环保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生态山东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推动“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省文明办与省环保厅决定评选第五批省级“绿色社区”,同时表彰创建工作优秀组织单位和创建工作先进个人;并将省级“绿色社区”作为评选省级“文明社区”的优先条件。为认真做好此次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的顺利进行,省文明办、省环保厅联合成立山东省创建“绿色社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督查调度和考评命名。
组长:张波(省环保厅厅长)
副组长:王红勇(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
董秀娟(省环保厅副巡视员)
成员:宫松章(省文明办副主任)
钟福生(省环保宣传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宣传中心。
主任:钟福生(省环保宣传中心主任)
成员:王必斗(省环保宣传中心书记)
张云峰(省文明办主任科员)
薛梅(省环保宣传中心宣教科科长)
二、评选范围
第五批省级“绿色社区”申报条件为各市、县(市、区)辖区城镇内的所有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获得市级“绿色社区”称号的社区。优秀组织单位申报条件为在各市、县(市、区)“绿色社区”创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主管部门。先进个人申报条件为在各市、县(市、区)“绿色社区”创建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包括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申报第五批省级“绿色社区”的社区工作人员。
三、考评命名
省级“绿色社区”在市级“绿色社区”的基础上,每2年评选1次,由省文明办、省环保厅联合命名。为提高社区创建工作水平,确保省级“绿色社区”创建质量,省文明办、省环保厅将联合对申报社区负责人进行培训(通知另发),申报省级“绿色社区”必须参加省级“绿色社区”培训班,并获得合格证书。再由各市创建“绿色社区”领导小组申报,经省创建“绿色社区”领导小组对申报社区推荐表初审通过后,将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并在媒体公示后命名授牌。省级“绿色社区”不搞终身制,每4年复查1次,凡达不到标准的,将予以摘牌。
四、几点要求
(一)自2003年开展省级“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以来,已评选表彰省级“绿色社区”351个,创建活动的开展,对提高社区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公众环境意识,推动公众自觉参与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充分借鉴成功经验,按照《山东省“绿色社区”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二)凡申报省级“绿色社区”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绿色社区”考评标准》(附件2)和《山东省创建“绿色社区”档案管理规定》(附件3)进行自查,填报《山东省“绿色社区”申报表》(附件5),并附3000字左右的创建“绿色社区”工作汇报材料。申报材料要真实、文字清楚,培训证书、所获荣誉、事迹要附有关复印件或证明。
(三)请各市将申报表(附件5、6、7)和汇报材料于2012年9月15日前报省创建“绿色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2份)。各市的申报数量采取以各市“绿色社区”的创建开展情况和市级“绿色社区”的总数为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见附件4)。
联系人:薛梅、贾辉;电话:0531—85870090;地址:济南市历山路50号省环保宣传中心;邮编:250013。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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