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为指导和规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对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我部制定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予发布。本《大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环办〔2003〕57号)同时废止。
《大纲》适用于正在创建或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的编制。已经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城市,也可参考《大纲》开展规划修编或制定持续改进方案。规划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大纲》的结构和内容要求进行编制,并可结合城市实际,增加规划内容。
附件: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 城市 规划 通知
抄送: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保护局,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