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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环办〔2011〕10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我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1]185号)
发布日期:2013-01-29      来源:     作者:

  

各市环保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的通知》(环办〔2011108)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创建城市要坚决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的建设,率先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要严格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要求,深入推进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要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认真落实环保部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规定。5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7个产能过剩行业的重点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 

  二、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改善我省城市环境质量。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创建城市要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于2011年底前,1-2个现有空气监测点位中率先开展PM2.5监测。建立完备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每年进行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2013年底前,要完成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报批工作。省控重点河流实现“治、用、保”体系全覆盖,辖区内消除劣Ⅴ类水体。2011年底前,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建成污泥配套处理设施,并建成至少一处污泥集中处置场所;垃圾渗滤液要进行深度处理并达标排放。 

  三、以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为重点,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环境风险防控,完善环境应急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和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重点企业要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编制企业环境报告书,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四、以规划为先导,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正在创建或拟创建城市要根据《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环办函〔2011965)编制规划,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环境保护部复核前要参照《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对原规划进行修编或制定持续改进方案,并报我厅备案。规划要突出城市特色,具有可操作性,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五、统筹推进我省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工作。截至目前,我厅已经对除潍坊以外的其他18个城市完成了创模复核工作,威海、荣成、文登、章丘、寿光已经基本完成整改工作,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了复核申请。环办〔2011108号文件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对同属一个地级市的模范城市统一组织集中复核,原则上不单独对地级市本级城市开展复核。已经完成省级预评估还未申请环境保护部复核的城市要尽快完成整改工作,确保不影响其他相关城市的复核进度;各设区市环保模范城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县级环保模范城市的调度督导,保证我省全面完成模范城市复核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的通知》(环办〔2011108) 

    

                        

                                                             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附件:

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十一五”以来,全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模范城市”)是全国城市科学发展的杰出代表,是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城市的优秀典范,在强化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示范作用。为进一步强化模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现就新形势下创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境准入,促进城市科学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在自然资源开发、区域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以及重要产业基地建设过程中,特别对化工石化类项目需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在城市市域范围内坚决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的建设,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现象;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各市要按照我部对重污染行业环保核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稀土、制革、铅蓄电池、柠檬酸、味精、酒精、淀粉和淀粉糖等行业工业企业环境监管。

  二、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要紧密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一中心,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和执法监察能力建设。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城市空气质量现状,使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与公众直观感受相一致。加大灰霾研究和防控力度,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率先开展PM2.5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全指标监测。模范城市及创建城市须在1-2个现有空气监测点位中开展PM2.5监测,监测方法采用通过检验的β射线法或微震荡天平法(TEOM)。PM2.5监测工作情况将作为我部开展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前提。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建立备用水源地和完备的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体系,每年进行饮用水源地水质全监测全分析。加强城市环境设施建设,特别要扎实做好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和中水回用管网的配套建设,要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置、垃圾填埋场(包括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渗滤液得到深度处理并达标排放。

  三、毫不松懈抓好环境安全保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指导意见和重金属“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切实落实我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全面排查全市域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的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凡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一律立即撤销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递交考核验收申请的城市,退回其考核验收申请,一年内不予重新受理;已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停止其后续工作程序。

  四、强化创模规划编制工作,发挥规划对城市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引领性作用。各创模城市要高度重视创模规划编制工作,突出城市特点,深刻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压力,深入查找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差距,准确预测未来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发展趋势,明确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拟定保障措施,明确责任主体,牢牢把握规划确定的路线方针,扎实完成既定目标,切实解决城市公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创模城市编制规划通过我部组织的规划评审后颁布实施,方可向我部正式递交创模申请。模范城市在称号有效期内应组织开展创模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修编工作,用以指导其创模持续改进工作。各创模城市要遵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自然发展规律,坚持因地制宜,消除大干快上思想,杜绝面子工程,重视生态的自然恢复和修复,优先保护天然植被,避免出现以生态建设为名,无视自然生态规律人为植树造林从而破坏生态的情况。

  五、强化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创模工作。需复核的原模范城市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和再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29号)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我部对同属一个地级市的模范城市统一组织集中复核,原则上不单独对地级市本级城市开展复核。同属一个地级市的各模范城市应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全面统筹推进各市创模工作。各有关省级环保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推进辖区内创模工作,严格把关,确保递交复核和考核验收申请的城市各项指标全部达到现行指标要求。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 城市 示范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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